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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為“地球之腎”罩上“金鍾罩”

來源:不詳 作者:國家林業局政府網 發布時間:2012年12月10日 閱讀: 字體:【】 【
  中國綠色時報12月10日報道(記者  劉斯文) 《浙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在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浙江省濕地保護工作一個新的裏程碑,標誌著浙江省濕地保護管理工作從此將步入法製化、規範化的管理軌道。
  這部關於濕地保護的地方性法規,是針對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的職能交叉和多頭執法等許多亟待依法規範和解決的問題,在總結濕地生態恢複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經過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和省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研究製訂並通過的。
  這部涉及麵廣、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有許多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
  在“不抵觸”的情況下帶有特色
  “不抵觸”是製定《條例》的一項基本原則,“有特色”是確立《條例》的靈魂。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係,《條例》的質量才會有保障。
  從濕地保護的立法現狀來看,目前國家尚無專門的濕地保護方麵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現有的多部法律法規雖然涉及與濕地資源有關的問題,但是仍存在著概念不統一、規定不一致等問題。因此,《條例》在管理體製的設置、保護區的建立以及分區管理等一係列重要內容的規定方麵,嚴格按照“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製定。
  為了突出特色,《條例》在保證內容合法性的基礎上,作出了一些富有創意的規定。如《條例》第6條規定,浙江省政府結合濕地資源現狀和保護實際,成立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委員會,由濕地保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決定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濕地保護委員會由省林業、建設、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並具體負責有關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條例》的這一規定在目前的地方立法中尚屬首創,既妥善解決了有關管理部門職責交叉的問題,又增強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充分體現了浙江省濕地保護工作的創新管理與特色。
  亮點二
  因地製宜實施濕地保護名錄管理
  浙江省濕地麵積占國土麵積的10.9%,目前有1個國際重要濕地、5個國家重要濕地、16個省級以上濕地公園和40個濕地保護區。其中,西溪濕地2009年被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浙江省以保護條例的實施為契機,還製定了全國首創的濕地保護名錄製,《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濕地保護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需要,提出需要保護的濕地名錄,報本級政府批準並公布。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的需要和濕地資源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補充省重要濕地名錄、濕地保護名錄並公布。首批名錄將在條例施行1個月內公布。目前,90%的濕地名錄已經明確,剩下的小部分名錄正在申報和核實中。
  亮點三
  3種方式使《條例》更具靈活性
  由於保護區內濕地資源的多樣性和特有性,以及每個保護對象的生態、進化過程都不一樣,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對及時恢複被破壞的濕地生態功能具有積極的作用。正因為如此,《條例》按實際情況設立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和濕地保護小區3種方式對濕地進行保護。
  濕地公園建設是國家林業局在浙江省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國實行的濕地保護與利用的有效方式。從浙江省的實踐看,與設立自然保護區相比較,建立濕地公園更符合浙江省地域小,人口密集,土地利用強度大的實際,能較好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為此,《條例》對涉及濕地公園的內容作了較多規定,第19條至第24條,共有6條分別對設立濕地公園的條件、要求、材料、管理等作了相應規定。在濕地保護小區上,《條例》針對性地解決了零星的、小塊狀分布的重要物種及典型的小生境等,解決了自然保護區沒能保護到的問題,彌補了自然保護區的不足。保護小區作為一種有效的保護方式首次寫入省《條例》。
  亮點四
  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製度
  《條例》共47條,分為保護方式、管理措施、法律責任等6部分。《條例》對適用範圍、濕地的定義、保護管理原則、管理體製、保護的主要措施、濕地公園建設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為新形勢下的濕地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充分考慮到濕地保護的實際需要,堅持從本地區實際出發,創造性地建立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製度。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製度。因濕地保護和管理致使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其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還應當作出妥善安排。濕地保護管理經費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這是浙江省繼建立生態公益林生態補償製度後的第二項生態補償製度,這項製度的實施有利於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有利於區域的協調發展、有利於社會的和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