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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信息

兩類糾紛調處難 兼顧利益是關鍵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作者:張輝 發布時間:2009年03月30日 閱讀: 字體:【】 【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全麵推進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目前,全國已有5個省基本完成了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基礎改革,8個省(市)正在全麵推開基礎改革,其他省(區、市)正在試點中。國家林業局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日前向記者透露,在林改過程中,曆史遺留下來的林權糾紛充分暴露出來,因為林改,目前已經解決了很多起曆史遺留的林權糾紛。改革先行省份遼寧省累計調處林權糾紛1.41萬起,糾紛調處率為96.1%。浙江省累計調處林權糾紛8136起,糾紛調處率為92%。

    這位負責人說,當前,調處難度較大的林權糾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農民個人與國有林業經營單位之間的糾紛,如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經營單位的林地,當時從集體劃撥過去一部分,但林地所有權仍然屬於集體組織,這次林改,有許多地方的林農想把林地要回來。另一類是跨行政區域的林權糾紛,如鄉鎮之間、縣域之間、省與省之間的林權糾紛,操作起來難度較大。

    林權糾紛引發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關係問題。林改後,隨著土地升值、林木價格上漲,許多地方都出現了爭山爭林的現象,農民經營山林的積極性越來越高;通過林改,農民的法律意識日漸覺醒,越來越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中央10號文件提出“五個堅持、五個確保”的基本原則,其中一條原則是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關係,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這位負責人表示,改革涉及到相關利益群體,需要妥善處理好各方利益關係,既要維護集體利益,又要做到還利於民,讓農民在林業生產經營中多得利、得大頭。

    解決第一類糾紛,要本著尊重曆史、麵對現實的原則,盡可能兼顧雙方利益。由於曆史原因,現在要把國有林場或者自然保護區的林地劃撥回去,既不符合曆史情況,也與目前的有關法律法規相衝突。所謂麵對現實,就是在充分考慮當前形勢和林業政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既要維護國有林業經營單位的穩定,又要兼顧當地農民群眾的利益。基於這種考慮,采取利益調整的方式解決這類糾紛,可以兼顧雙方利益,促進林區社會穩定。目前,各地已探索出一些解決這類糾紛的辦法。林地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村民集體組織、現在林地無法收回,經雙方協商後,可以適當提高地租和林地使用費來緩解林權糾紛。有些地方采取林地入股的方式,由國有林業單位經營林地,林農享受林地入股,既有利於林木的集約化經營,林農又從中獲得了實惠。對於跨行政區域的林權糾紛,主要依靠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各單位、各部門的協作來推進,開展林權調查,勘查林地四至,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妥善處理林權糾紛,維護林區社會穩定。

    解決林權糾紛是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職責。這位負責人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在處理林權糾紛過程中,應以雙方協商和民間調解為主,盡量不要走司法程序。雙方協商的方式,老百姓最容易接受,減少了成本,節省了時間,矛盾處在萌芽狀態就被解決了;司法程序成本高、時間跨度比較長,由於帶有法律強製性,不易被他人接受,有些強製執行後,也會拒不履行。

    目前,各級政府有專門的機構負責調處林權糾紛,國家也有林權糾紛調處的法律依據。國家林業局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辦公室主要參與協助各級政府針對省與省之間的林權糾紛和重點國有林區與當地的林權糾紛出麵進行協調解決。各地涉及到的大量的林權糾紛調處要依靠當地政府推動解決。為了完善林權糾紛調處的政策法規,國家林業局將在林權糾紛調解依據方麵做進一步研究和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