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信息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聯合製定下發《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7]3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結合林業生態工程特點,國家林業局聯合財政部製定下發了《林業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525號),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及國家林業局各直屬單位執行。該辦法明確了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的使用範圍、預算管理及會計核算等事項。該辦法下發後,原《林業重點生態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林計發[2002]261號)、《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財基字[1999]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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