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信息
國際森林文書
成員國:
認識到森林和森林以外樹木提供多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並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對可持續發展和脫貧的重要貢獻;
憶及《關於各類森林經營管理、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全球共識不具法律約束力原則聲明》(《森林原則聲明》)、《21世紀議程第11章》、政府間森林工作組(IPF)和政府間森林論壇(IFF)行動建議、聯合國森林論壇有關決議和決定、《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實施計劃》、《發展財政國際會議蒙特蕾共識》、包括千年發展目標在內的國際發展目標、2005年世界峰會成果和與林業相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文書;
歡迎經社理事會2000年10月18日35號決議發起的國際森林安排所取得的成績,並憶及該理事會2006年7月28日49號決議關於加強國際森林安排的決定;
再次確認對《環境與發展裏約宣言》的承諾,特別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根據本國環境和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並有責任確保在其行政或控製區內的活動不對他國或本國行政以外的地區產生環境破壞,以及《環境與發展裏約宣言》第七條原則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認識到,作為動態和演變的概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旨在維持和加強各類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為當代和後代謀利益;
關注持續的毀林、森林退化以及緩慢的造林、更新和森林覆蓋率恢複,與之導致的對經濟、環境包括生物多樣性、至少10億人口的生計和文化的負麵影響,強調有必要更有效地在各層麵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以強調這些關鍵性挑戰;
認識到氣候變化對森林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影響以及森林對減緩氣候變化的貢獻;
再次確認森林生態係統脆弱的國家包括低森林覆蓋率國家的特別需要和要求;
強調加強各級政治承諾和集體努力、把森林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議程,加強國家政策協調和國際合作和促進部門間協調的必要性,以在各級有效實施各類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管理;
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有效實施,關鍵取決於足夠的資源,包括財政、能力建設和環境友好型技術的轉讓;特別認識到應為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軌國家籌措不斷增加的財政資源,包括創新的來源;
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也關鍵取決於各級良好的行政管理;
注意到本文書的條款不損害國際法下各成員國的權利和責任。
成員國承諾如下:
一、宗旨
1.本文書的宗旨
1加強各級有效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政治承諾和行動實現共同的全球森林目標
2增強森林對實現包括千年發展目標特別是與脫貧和環境可持續性相關的目標在內的國際達成的發展目標的貢獻
3為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提供框架。
二、原則
2.成員國應遵守基於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裏約森林原則聲明之上的如下原則:
1本文書為自願和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2各國負責本國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和森林相關法律的執法;
321世紀議程所確定的主要團體、當地社區、森林所有者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群體有助於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應根據國家立法,使其通過透明和參與的方式參與到對他們有影響的林業決策過程以及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實施;
4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主要依靠全方位的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5包括財政支持、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和教育在內的國際合作對支持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發揮關鍵的催化作用。
三、範圍
3.本文書適用於各種類型森林;
4.作為動態和演變的概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旨在維持和加強各類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為當代和後代謀利益;
四、全球森林目標
5.成員國確認如下全球森林目標並承諾通過全球、區域和國家努力,到2015年取得進展:
全球目標1
通過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包括保護、恢複、造林和更新造林,扭轉全球森林覆蓋率下降,盡力防止森林退化;
全球目標2
加強林業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包括改善林區居民的生計;
全球目標3
大力增加世界範圍內森林保護區麵積和可持續經營森林麵積以及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比例;
全球目標4
扭轉用於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官方發展援助下降的趨勢;為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大力從各方麵動員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五、國家政策和措施
6.為實現本文書的宗旨,成員國在考慮國家政策、工作重點、條件和可用資源的同時,應:
(1)參考政府間森林工作組和政府間森林論壇行動建議和聯合國森林有關決議,製定、實施、出版、更新包含必要的行動和措施或具體目標的國家林業規劃或其他森林可持續經營戰略;
(2)將從現有的標準和指標進程中的標準中總結出來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7個主要要素作為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參考框架,在上述要素中確定環境和其他與林業相關的方麵,作為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標準和指標進行考慮;
(3)提倡運用經營管理工具對可能對林業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提倡環境友好型的項目活動;
(4)製定和實施鼓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提供多重產品和效益和助於脫貧以及鄉村社區發展的政策;
(5)提高林產品生產和加工效率,特別是減少廢料和加強回收;
(6)根據國家立法和相關國家協議,鼓勵林業相關傳統知識和實踐的保護和在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中的應用,但應獲得持有者的同意和參與,提倡公平、平等地分享傳統知識和實踐應用所獲效益;
(7)結合國家工作重點和條件,進一步製定和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標準和指標;
(8)通過政策、激勵和規定框架,創造適宜環境鼓勵私營部門以及當地和土著社區、其他森林利用者、所有者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群體進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投資和參與;
(9)製定財政戰略,明確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財政計劃,要考慮國內、私營和國外援助的資金來源;
(10)鼓勵認可各種類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樹木所提供產品和效益的價值,並結合國家立法和政策,通過各種方式在市場上反映上述價值;
(11)為了把林業納入國家決策程序,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包括要特別強調毀林、森林退化的內在原因和促進森林保護,應確定和實施具體措施,加強影響林業政策和經營管理與受林業政策和經營管理所影響部門間合作和跨部門政策與項目的協調;
(12)將國家林業規劃或本文書6(1)中所及的其他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戰略,納入國家可持續發展規劃、相關國家行動計劃和脫貧戰略;
(13)建立或加強夥伴關係,包括公私夥伴和與利益相關群體共同執行的項目,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實施;
(14)根據林業和相關行業國家立法,評估、必要時改進林業相關立法,加強林業執法,促進各級林業良好行政管理,以支持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創造鼓勵林業投資環境;打擊和根除非法林業活動;
(15)分析和強調自然災害和人為活動給森林健康和生命力所造成威脅的根源,包括火災、汙染、病蟲害和外來進入物種所帶來的威脅;
(16)通過在森林類型保護區內外應用的一係列保護機製,考慮保護典型森林的重要性,創建、發展或擴大、保持森林類型保護區網絡;
(17)評估現有森林類型保護區的條件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以進行必要的改進;
(18)把林業科技融入林業政策和規劃,提高科研對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貢獻率;
(19)促進科技創新的發展和應用,包括能夠被森林所有者、當地和土著社區應用的創新,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
(20)促進和加強公眾對森林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及其效益的認識,包括通過公共宣傳項目和教育;
(21)促進和鼓勵獲取森林可持續經營實施的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推廣和培訓項目;
(22)支持有當地和土著社區、林業工人、森林所有者參與的教育、推廣和培訓項目,以形成資源管理方案,有助於減少對森林特別是脆弱生態係統的壓力;
(23)促進主要團體、當地社區、森林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群體積極有效地參與相關林業政策、措施和項目的製定、實施和評估;
(24)鼓勵私營部門、社會團體和森林所有者製定、推廣和實施森林認證或其他合適的機製等自願的工具,發展和倡導來源於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改進市場透明度;
(25)加強家庭、小林主、林區內外以來森林的當地和土著社區對森林資源和相關市場的準入,以支持他們的生計和從符合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森林經營活動中獲取多元化收入。
六、國際合作和執行方式
7.為實現本文書的宗旨:
(1)共同努力,確保對森林可持續經營執行方式包括財政資源的持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提供支持,從私營、公共、國家和國際來源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動員和提供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同時在上述國家內從上述來源動員和提供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2)扭轉用於森林可持續經營官方發展援助下降的趨勢,大力從各來源為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籌措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3)采取措施提高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在國家發展計劃和包括脫貧戰略等其他計劃中的地位,以有助於官方發展援助和其他來源財政資源給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配置;
(4)製定和建立積極的激勵機製,特別是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減少森林損失,促進造林、更新造林和退化森林恢複,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增加森林類型保護區麵積;
(5)支持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製定和實施經濟、社會和環境良好型措施的努力,以激勵森林可持續經營;
(6)加強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大幅度提高可持續經營森林林產品產量的能力;
(7)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以促進根據國家立法采自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國際交易;
(8)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通過改進各級森林執法和行政管理,應對非法國際林產品交易;
(9)通過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加強有效打擊非法林產品國際交易,包括木材、野生動物和其他森林生物資源;
(10)根據國家法律,通過加強公共意識、教育、機構能力建設、技術轉讓和技術合作、執法和信息網絡,加強各國應對林業非法活動包括野生動物偷獵的能力;
(11)加強和促進與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和高附加值林產品加工相關的環境友好型和創新型技術和相應專長的準入與轉讓,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以使當地和土著社區獲益;
(12)加強良好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實踐活動的機製包括免費軟件信息和通訊技術國家間共享和使用;
13國家和地方能力建設,以提高各國的發展條件和對林業相關技術的適應性,包括薪炭材利用技術;
14通過適當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構及進程,加強技術和科學國際合作,包括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領域的南南合作、三方合作;
15加強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相關林業的科研能力,特別是科研機構創造和獲取林業相關信息和數據的能力,促進和支持綜合和跨學科的相關林業研究,推廣林業科學研究成果;
16通過相關較好的組織、機構和中心以及全球、區域和次區域網絡,加強所有地區,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林業研究和開發;
17加強區域和次區域合作和夥伴關係,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
18作為森林合作夥伴關係成員管理機構的成員,考慮聯合國森林論壇的相關政策建議,幫助確保森林合作夥伴關係成員的相關林業工作重點和項目具有綜合性、相互支持、符合其授權;
19支持森林合作夥伴關係製定和實施聯合倡議。
七、監測、評估和報告
8.成員國應監測、評估實現本文書的進展;
9.成員國,考慮為其他機構和文書準備報告所需要的資源、要求和條件,應自願向聯合國森林論壇提交國家進展報告,作為規定報告的一部分。
八、工作程序
10.UNFF應在多年工作計劃的框架內強調本文本的實施。
認識到森林和森林以外樹木提供多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並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對可持續發展和脫貧的重要貢獻;
憶及《關於各類森林經營管理、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全球共識不具法律約束力原則聲明》(《森林原則聲明》)、《21世紀議程第11章》、政府間森林工作組(IPF)和政府間森林論壇(IFF)行動建議、聯合國森林論壇有關決議和決定、《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世界可持續發展峰會實施計劃》、《發展財政國際會議蒙特蕾共識》、包括千年發展目標在內的國際發展目標、2005年世界峰會成果和與林業相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文書;
歡迎經社理事會2000年10月18日35號決議發起的國際森林安排所取得的成績,並憶及該理事會2006年7月28日49號決議關於加強國際森林安排的決定;
再次確認對《環境與發展裏約宣言》的承諾,特別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根據本國環境和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資源的主權;並有責任確保在其行政或控製區內的活動不對他國或本國行政以外的地區產生環境破壞,以及《環境與發展裏約宣言》第七條原則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認識到,作為動態和演變的概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旨在維持和加強各類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為當代和後代謀利益;
關注持續的毀林、森林退化以及緩慢的造林、更新和森林覆蓋率恢複,與之導致的對經濟、環境包括生物多樣性、至少10億人口的生計和文化的負麵影響,強調有必要更有效地在各層麵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以強調這些關鍵性挑戰;
認識到氣候變化對森林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影響以及森林對減緩氣候變化的貢獻;
再次確認森林生態係統脆弱的國家包括低森林覆蓋率國家的特別需要和要求;
強調加強各級政治承諾和集體努力、把森林納入國家和國際發展議程,加強國家政策協調和國際合作和促進部門間協調的必要性,以在各級有效實施各類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管理;
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有效實施,關鍵取決於足夠的資源,包括財政、能力建設和環境友好型技術的轉讓;特別認識到應為發展中國家,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以及經濟轉軌國家籌措不斷增加的財政資源,包括創新的來源;
強調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也關鍵取決於各級良好的行政管理;
注意到本文書的條款不損害國際法下各成員國的權利和責任。
成員國承諾如下:
一、宗旨
1.本文書的宗旨
1加強各級有效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政治承諾和行動實現共同的全球森林目標
2增強森林對實現包括千年發展目標特別是與脫貧和環境可持續性相關的目標在內的國際達成的發展目標的貢獻
3為國家行動和國際合作提供框架。
二、原則
2.成員國應遵守基於裏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和裏約森林原則聲明之上的如下原則:
1本文書為自願和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2各國負責本國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和森林相關法律的執法;
321世紀議程所確定的主要團體、當地社區、森林所有者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群體有助於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應根據國家立法,使其通過透明和參與的方式參與到對他們有影響的林業決策過程以及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實施;
4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主要依靠全方位的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5包括財政支持、技術轉讓、能力建設和教育在內的國際合作對支持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發揮關鍵的催化作用。
三、範圍
3.本文書適用於各種類型森林;
4.作為動態和演變的概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旨在維持和加強各類森林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為當代和後代謀利益;
四、全球森林目標
5.成員國確認如下全球森林目標並承諾通過全球、區域和國家努力,到2015年取得進展:
全球目標1
通過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包括保護、恢複、造林和更新造林,扭轉全球森林覆蓋率下降,盡力防止森林退化;
全球目標2
加強林業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包括改善林區居民的生計;
全球目標3
大力增加世界範圍內森林保護區麵積和可持續經營森林麵積以及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比例;
全球目標4
扭轉用於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官方發展援助下降的趨勢;為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大力從各方麵動員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五、國家政策和措施
6.為實現本文書的宗旨,成員國在考慮國家政策、工作重點、條件和可用資源的同時,應:
(1)參考政府間森林工作組和政府間森林論壇行動建議和聯合國森林有關決議,製定、實施、出版、更新包含必要的行動和措施或具體目標的國家林業規劃或其他森林可持續經營戰略;
(2)將從現有的標準和指標進程中的標準中總結出來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7個主要要素作為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參考框架,在上述要素中確定環境和其他與林業相關的方麵,作為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標準和指標進行考慮;
(3)提倡運用經營管理工具對可能對林業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提倡環境友好型的項目活動;
(4)製定和實施鼓勵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提供多重產品和效益和助於脫貧以及鄉村社區發展的政策;
(5)提高林產品生產和加工效率,特別是減少廢料和加強回收;
(6)根據國家立法和相關國家協議,鼓勵林業相關傳統知識和實踐的保護和在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中的應用,但應獲得持有者的同意和參與,提倡公平、平等地分享傳統知識和實踐應用所獲效益;
(7)結合國家工作重點和條件,進一步製定和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標準和指標;
(8)通過政策、激勵和規定框架,創造適宜環境鼓勵私營部門以及當地和土著社區、其他森林利用者、所有者以及其他相關利益群體進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投資和參與;
(9)製定財政戰略,明確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短期、中期和長期財政計劃,要考慮國內、私營和國外援助的資金來源;
(10)鼓勵認可各種類型森林和森林以外樹木所提供產品和效益的價值,並結合國家立法和政策,通過各種方式在市場上反映上述價值;
(11)為了把林業納入國家決策程序,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包括要特別強調毀林、森林退化的內在原因和促進森林保護,應確定和實施具體措施,加強影響林業政策和經營管理與受林業政策和經營管理所影響部門間合作和跨部門政策與項目的協調;
(12)將國家林業規劃或本文書6(1)中所及的其他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戰略,納入國家可持續發展規劃、相關國家行動計劃和脫貧戰略;
(13)建立或加強夥伴關係,包括公私夥伴和與利益相關群體共同執行的項目,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實施;
(14)根據林業和相關行業國家立法,評估、必要時改進林業相關立法,加強林業執法,促進各級林業良好行政管理,以支持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創造鼓勵林業投資環境;打擊和根除非法林業活動;
(15)分析和強調自然災害和人為活動給森林健康和生命力所造成威脅的根源,包括火災、汙染、病蟲害和外來進入物種所帶來的威脅;
(16)通過在森林類型保護區內外應用的一係列保護機製,考慮保護典型森林的重要性,創建、發展或擴大、保持森林類型保護區網絡;
(17)評估現有森林類型保護區的條件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以進行必要的改進;
(18)把林業科技融入林業政策和規劃,提高科研對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的貢獻率;
(19)促進科技創新的發展和應用,包括能夠被森林所有者、當地和土著社區應用的創新,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
(20)促進和加強公眾對森林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及其效益的認識,包括通過公共宣傳項目和教育;
(21)促進和鼓勵獲取森林可持續經營實施的正式和非正式教育、推廣和培訓項目;
(22)支持有當地和土著社區、林業工人、森林所有者參與的教育、推廣和培訓項目,以形成資源管理方案,有助於減少對森林特別是脆弱生態係統的壓力;
(23)促進主要團體、當地社區、森林所有者和其他利益群體積極有效地參與相關林業政策、措施和項目的製定、實施和評估;
(24)鼓勵私營部門、社會團體和森林所有者製定、推廣和實施森林認證或其他合適的機製等自願的工具,發展和倡導來源於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改進市場透明度;
(25)加強家庭、小林主、林區內外以來森林的當地和土著社區對森林資源和相關市場的準入,以支持他們的生計和從符合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森林經營活動中獲取多元化收入。
六、國際合作和執行方式
7.為實現本文書的宗旨:
(1)共同努力,確保對森林可持續經營執行方式包括財政資源的持續承諾;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提供支持,從私營、公共、國家和國際來源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動員和提供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同時在上述國家內從上述來源動員和提供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2)扭轉用於森林可持續經營官方發展援助下降的趨勢,大力從各來源為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籌措新增和額外財政資源;
(3)采取措施提高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在國家發展計劃和包括脫貧戰略等其他計劃中的地位,以有助於官方發展援助和其他來源財政資源給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配置;
(4)製定和建立積極的激勵機製,特別是為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減少森林損失,促進造林、更新造林和退化森林恢複,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增加森林類型保護區麵積;
(5)支持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製定和實施經濟、社會和環境良好型措施的努力,以激勵森林可持續經營;
(6)加強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大幅度提高可持續經營森林林產品產量的能力;
(7)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以促進根據國家立法采自可持續經營森林的林產品國際交易;
(8)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通過改進各級森林執法和行政管理,應對非法國際林產品交易;
(9)通過加強雙邊、區域和國際合作,加強有效打擊非法林產品國際交易,包括木材、野生動物和其他森林生物資源;
(10)根據國家法律,通過加強公共意識、教育、機構能力建設、技術轉讓和技術合作、執法和信息網絡,加強各國應對林業非法活動包括野生動物偷獵的能力;
(11)加強和促進與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和高附加值林產品加工相關的環境友好型和創新型技術和相應專長的準入與轉讓,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以使當地和土著社區獲益;
(12)加強良好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實踐活動的機製包括免費軟件信息和通訊技術國家間共享和使用;
13國家和地方能力建設,以提高各國的發展條件和對林業相關技術的適應性,包括薪炭材利用技術;
14通過適當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構及進程,加強技術和科學國際合作,包括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領域的南南合作、三方合作;
15加強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相關林業的科研能力,特別是科研機構創造和獲取林業相關信息和數據的能力,促進和支持綜合和跨學科的相關林業研究,推廣林業科學研究成果;
16通過相關較好的組織、機構和中心以及全球、區域和次區域網絡,加強所有地區,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林業研究和開發;
17加強區域和次區域合作和夥伴關係,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
18作為森林合作夥伴關係成員管理機構的成員,考慮聯合國森林論壇的相關政策建議,幫助確保森林合作夥伴關係成員的相關林業工作重點和項目具有綜合性、相互支持、符合其授權;
19支持森林合作夥伴關係製定和實施聯合倡議。
七、監測、評估和報告
8.成員國應監測、評估實現本文書的進展;
9.成員國,考慮為其他機構和文書準備報告所需要的資源、要求和條件,應自願向聯合國森林論壇提交國家進展報告,作為規定報告的一部分。
八、工作程序
10.UNFF應在多年工作計劃的框架內強調本文本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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