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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聯合製定出台《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作者:國家林業局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司 發布時間:2007年05月25日 閱讀: 字體:【】 【
近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製定出台了《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0號),該辦法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管理具有重大意義。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概念。辦法所指森林防火項目資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飛行補助費、森林航空消防地麵保障補助費、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費和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準備金。森林航空消防飛行補助費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租用飛機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租金補助;森林航空消防地麵保障補助費是指承擔森林航空消防地麵保障工作的航空護林站進行消防指揮、協調、運轉的專項補助經費,並與飛行費配套安排;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費是國家森林防火物資儲備中心購置防火物資以及儲備管理的專項經費;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準備金是指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為組織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支付的無法預見的費用而設立的專項經費。
    二、規定了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補助對象或支出範疇。財政部對森林火災隱患較大、森林防火任務較重,具備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飛行費;森林航空消防地麵保障補助費用於地麵指揮設施設備的購置、運行維護、更新改造,航路氣象預報有償服務、信息傳輸,航空油料管理、化學滅火藥劑購置,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執照年檢,租機協調會議費;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費專項用於為國家森林防火物資儲備中心購置儲備防火物資;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準備金用於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跨省區調用撲火隊伍的運輸費,赴火場工作組的通訊費和油料費,臨時租用飛機的租金,臨時調撥物資的鐵路運輸費,以及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決定的與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有關的支出。
    三、修訂了飛行費補助標準。取消原財政部《關於調整航空護林飛行費投入分擔比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農[2003]126號)中對部分省(區)飛行費“由中央財政承擔70%,地方財政承擔30%”的規定,改變為“國家林業局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國家林業局東北航空護林中心和國家林業局西南航空護林總站飛行費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對吉林、黑龍江省以及西部省區,中央財政承擔的飛行費比例不高於80%;對其他省份,中央財政承擔的飛行費比例不高於50%。飛行費補助不足部分由省級財政承擔。”
    四、強調了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上述4項森林防火項目資金均按照部門預算“二上二下”的程序納入預算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