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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政策

來源:國家林業局 作者:佚名 發布時間:2006年09月14日 閱讀: 字體:【】 【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部門繼續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這是國家鼓勵木材綜合利用的一項重要政策,體現了這方麵政策的連續性。這對於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的實現是極大的促進,是新時期全麵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推進林業生態體係和產業體係協調發展的一項重要政策支撐。
     一是明確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涉及7類綜合利用產品,即:木(竹)纖維板、木(竹)刨花板、細木工板、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和炭棒。
     二是明確了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納稅人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應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征即退手續。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格。
    三是明確了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範圍。“三剩物”是指:采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餘物(指板皮、板材、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餘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鬆木杆、腳手杆、短原木等);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