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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

來源:新華社 作者: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30日 閱讀: 字體:【】 【

  2017年6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主持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暫行規定》。之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文件,《規定》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規定》明確,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問題導向、客觀求實、鼓勵創新、推動改革的原則,主要審計領導幹部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以及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規定》強調,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或者主管業務領域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結合審計結果,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變化產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規定》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部門聯動,盡快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共享平台,並向審計機關開放,為審計提供專業支持和製度保障,支持、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縣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及時聽取本級審計機關的審計工作情況彙報並接受、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