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林業信息>詳細內容

林業信息

國家林業局修改完善森林資源管理檢查十項紀律

來源:國家林業局 作者:佚名 發布時間:2006年09月06日 閱讀: 字體:【】 【
      為落實中共國家林業局黨組關於落實《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製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實施綱要》的具體意見精神,嚴肅森林資源管理檢查紀律,國家林業局針對近來森林資源管理檢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近日對《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核查、檢查十項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更名為《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檢查十項紀律》(簡稱“十項紀律”),原《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核查、檢查十項紀律》同時廢止。
     “十項紀律”適用於國家林業局組織的全國營造林實績綜合核查、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外業質量檢查、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檢查、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及運輸總量檢查、征(占)用林地調查、伐區調查設計和作業質量檢查、林政案件調查以及其它森林資源管理的專項檢查等。
     國家林業局要求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森林資源管理各項檢查工作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要加強對檢查人員的教育,增強其防範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對違反“十項紀律”的檢查人員,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檢查十項紀律
     一、不準擅自改變檢查方法、擴大檢查範圍和違反技術標準、保密規定。
     二、不準虛報、瞞報和遲報檢查結果。
     三、不準要求被檢查單位非相關人員陪同或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與檢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四、不準接受被檢查單位無償提供的外業勞動保護用品。
     五、不準接受超標準接待、用餐。
     六、不準在檢查工作期間飲酒、駕駛車輛。
     七、不準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公費旅遊、參與任何帶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八、不準由被檢查單位結算應由檢查組及個人支付的費用。
     九、不準接受被檢查單位的禮金、禮品。
     十、不準借核查、檢查之便承攬創收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