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研究生教育>管理辦法>詳細內容

管理辦法

國際竹藤中心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來源:研究生部 作者:張紀元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18日 閱讀: 字體:【】 【

為規範中心研究生論文管理,樹立嚴謹學風,抵禦學術腐敗,防治學術汙染,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製訂本細則。

一、本細則涉及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指中心招生研究生所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研究生學術論文(著)指全日製在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發表(或出版)的學術論文(著)。

二、中心研究生發表研究生學術論文(著)和向中國林科院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碩士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三、本細則所稱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其他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失範行為與表現。

四、研究生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五、指導教師應當對研究生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具體要求為:

(一) 導師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著)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對於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擬發表的學術論文(擬出版的學術論著),導師要切實履行審查責任,特別是對自己作為作者之一的論文,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和文責自負的原則,對論文進行嚴格認真地審查,保證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二)指導教師應在研究生入學時,作為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培養研究生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

(三)指導教師根據培養方案和有關規定認真審閱研究生開題報告,確保開題工作質量,同時把握開題工作進度;

(四)指導教師應定期組織研究生參加學術研討活動,了解其學位論文工作進展情況;對未按時完成研究內容或未按時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論文,督促研究生加快進度,對存在問題較嚴重的論文,及時調整方案,做出適當處理;

(五)指導教師在畢業答辯環節要對學位論文的全部內容進行認真審閱,並做出客觀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論文,不予同意參加論文答辯;

(六)中心研究生部具有接受論文抄襲行為舉報的義務。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核查。

六、論文抄襲行為的認定

(一)研究生學術論文(著)論文抄襲行為由中心研究生部委托的專家(組)進行認定,並由中心研究生部進行核定。

(二)涉嫌存在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由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認定和處理。研究生院統籌負責全院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與管理,通過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論文抽樣檢查等方式發現作假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該學術論文(著)和學位論文涉嫌存在作假行為:

(一)學術論文(著)中的文字敘述、圖表或成組(實驗)數據與他人已提交的學位論文、已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著)的內容雷同而沒有標明出處的,即可認為是抄襲。

(二) 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結果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三) 在論文送審階段,評審專家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四) 在答辯階段,答辯委員會成員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五) 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六) 他人提供確實材料舉報存在作假行為;

(七) 上級部門抽查審核的存檔論文認為存在作假行為;

(八) 其他方式發現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十、初步認定學位申請人涉嫌存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時,研究生部負責對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進行調查核實,對於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同時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後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麵查實報告和初步處理意見(內容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和處理意見),並提交全部證據材料。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論文是否存在作假行為以及程度進行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經院長辦公會通過後生效。

十一、當事人如對該學術論文(著)存在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心研究生部提出書麵複議申請。中心研究生部接受申訴後,應盡快聘請同行專家對學術論文(著)和申訴材料進行匿名評審,再經中心主任辦公會研究。

十二、當事人如對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林科院紀檢部門提出書麵複議申請。由紀檢部門組織複議工作,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並報院長辦公會研究。

十三、對於在讀期間公開發表(出版)學術論文(著)的研究生,若發現並認定其存在抄襲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學位申請資格處理或相應的行政處分。

十三、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並注銷學位證書,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在讀學位申請人員為他人代寫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存在上述作假行為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定向在職人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十四、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研究生與指導教師共同書名的論文(著)存在作假行為的,視責任輕重情況進行處理。責任較輕者予以全院通報,情節嚴重者暫停招收研究生資格三年,影響惡劣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資格。研究生學位論文、研究生與指導教師共同署名的論文(著)被認定為有抄襲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研究生招生資格。(2)撤消職稱聘任。(3)除名。

十五、中心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極為惡劣的,研究生院將減少或暫停中心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並予以通報批評。

十六、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論文(著)中存在編造數據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十七、在學位論文撰寫及公開發表過程中,對於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作假行為,由相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