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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研究生部 作者:李誌強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7日 閱讀: 字體:【】 【

第一章 總則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促進創新人才成長,根據《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和《教育部關於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文件精神,結合中心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簡稱“三助”工作),即研究生兼任教學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

    第二條  中心開展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旨在促進研究生全麵發展,培養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責任意識,提高研究生待遇,提升中心研究生綜合素質和就業競爭力。

    第三條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各職能處室、研究所和掛靠機構應給予大力支持。對受聘研究生,要按照崗位職責的標準,加強指導,嚴格要求和考核。

    第四條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中心研究生部具體組織實施。包括製定管理辦法、工作方案,監督、檢查工作執行情況。各聘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三助”崗位設置、聘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和原則

    第五條  參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須道德品質優良,責任心強,學有餘力。研究生兼任“三助”崗位必須經導師同意,不能因參加“三助”工作而延長學習年限。

    第六條  中心在讀研究生,應在課程學習任務(博士研究生第一學期;碩士研究生第一學年)完成後方可申請“三助”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時申請兩個崗位。

    第七條  在讀期間違反國家法律、研究生院和中心相關規章製度受到紀律處分者,不得申請“三助”崗位;聘任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受到紀律處分者,取消“三助”資格。

    第八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設置應遵循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定期考核原則。鼓勵與研究生專業學習相結合。在人員聘用上,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九條  助教:協助研究所或指導教師承擔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專業課輔導、答疑等教學輔導工作;協助指導研究生開展科研實驗和學習實踐活動,研究生培養環節的督導、實驗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助研:承擔指導教師分配或指定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科學研究輔助工作。包括輔助完成科學實驗、試驗數據的整理分析及報告的撰寫,文獻資料整理、彙編及翻譯等。

    第十一條  助管:承擔中心研究生管理及計財處、科技處、國際合作處、產業處等其他管理部門和協會的輔助管理工作。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原則上每學期設定一次,每年7月和12月前,由各聘用部門明確崗位職責與招聘計劃,研究生部公布招聘計劃,統籌聘任安排。

    第十三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崗位由研究所或課題組、導師根據課題研究需要設置,鼓勵導師為研究生特別是非定向就業博士生和碩士生提供崗位需求。

    第十四條  研究生助管崗位由研究生部、重點實驗室、研究所、協會等部門根據輔助教學需要來確定助教名額,明確崗位要求,製定需求計劃。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申請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崗位聘用每期期限為一學期,期滿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續聘。

第五章  崗位津貼標準

    第十六條  “三助”獎學金標準:每月400-600元,每周工作量為8-12學時,具體按照崗位要求及工作量而定。由各聘用部門負責資金渠道,按時製表,由研究生部統一彙總後,交計財處以獎學金形式支付。

    第十七條  “三助”獎學金發放要做到足額、及時,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拖欠、克扣。

第六章  崗位考核

    第十八條  “三助”崗位考核由聘用部門根據研究生工作態度、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等給予考核。聘用期滿後,由各聘用部門將考核意見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負責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的研究生,聘用部門負責人可以隨時提出終止該研究生“三助”崗位的建議,經聘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視為崗位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條  對崗位考核不合格者,原則上不再擁有應聘上崗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