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待遇,促進創新人才成長,根據《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和《教育部關於做好研究生擔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學生輔導員工作的意見》(教研〔2014〕6號)文件精神,結合中心實際,特製訂本辦法。
第一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以下簡稱“三助”工作),即研究生兼任教學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
第二條 中心開展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旨在促進研究生全麵發展,培養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責任意識,提高研究生待遇,提升中心研究生綜合素質和就業競爭力。
第三條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各職能處室、研究所和掛靠機構應給予大力支持。對受聘研究生,要按照崗位職責的標準,加強指導,嚴格要求和考核。
第四條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中心研究生部具體組織實施。包括製定管理辦法、工作方案,監督、檢查工作執行情況。各聘用部門負責本部門“三助”崗位設置、聘用、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條件和原則
第五條 參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須道德品質優良,責任心強,學有餘力。研究生兼任“三助”崗位必須經導師同意,不能因參加“三助”工作而延長學習年限。
第六條 中心在讀研究生,應在課程學習任務(博士研究生第一學期;碩士研究生第一學年)完成後方可申請“三助”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時申請兩個崗位。
第七條 在讀期間違反國家法律、研究生院和中心相關規章製度受到紀律處分者,不得申請“三助”崗位;聘任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及相關規定受到紀律處分者,取消“三助”資格。
第八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設置應遵循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定期考核原則。鼓勵與研究生專業學習相結合。在人員聘用上,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研究生。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九條 助教:協助研究所或指導教師承擔培養博士、碩士研究生專業課輔導、答疑等教學輔導工作;協助指導研究生開展科研實驗和學習實踐活動,研究生培養環節的督導、實驗室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助研:承擔指導教師分配或指定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科學研究輔助工作。包括輔助完成科學實驗、試驗數據的整理分析及報告的撰寫,文獻資料整理、彙編及翻譯等。
第十一條 助管:承擔中心研究生管理及計財處、科技處、國際合作處、產業處等其他管理部門和協會的輔助管理工作。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二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原則上每學期設定一次,每年7月和12月前,由各聘用部門明確崗位職責與招聘計劃,研究生部公布招聘計劃,統籌聘任安排。
第十三條 研究生助教、助研崗位由研究所或課題組、導師根據課題研究需要設置,鼓勵導師為研究生特別是非定向就業博士生和碩士生提供崗位需求。
第十四條 研究生助管崗位由研究生部、重點實驗室、研究所、協會等部門根據輔助教學需要來確定助教名額,明確崗位要求,製定需求計劃。
第十五條 研究生“三助”崗位申請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崗位聘用每期期限為一學期,期滿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申請續聘。
第五章 崗位津貼標準
第十六條 “三助”獎學金標準:每月400-600元,每周工作量為8-12學時,具體按照崗位要求及工作量而定。由各聘用部門負責資金渠道,按時製表,由研究生部統一彙總後,交計財處以獎學金形式支付。
第十七條 “三助”獎學金發放要做到足額、及時,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拖欠、克扣。
第六章 崗位考核
第十八條 “三助”崗位考核由聘用部門根據研究生工作態度、工作量和工作效果等給予考核。聘用期滿後,由各聘用部門將考核意見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十九條 對不認真負責履行崗位工作職責的研究生,聘用部門負責人可以隨時提出終止該研究生“三助”崗位的建議,經聘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視為崗位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條 對崗位考核不合格者,原則上不再擁有應聘上崗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