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外出安全的管理,保障外出過程中人員、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教育部、研究生院和中心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外出是指中心研究生為完成學業和科研工作等在中心外進行的科學試驗、調研(包括學術交流)、社會實踐以及研究生個人因事、因病外出等活動(離開單位超過24小時)。
第三條 研究生外出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四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我中心招收的全日製非定向在讀研究生。
第二章 審批程序和要求
第五條 需要外出進行科學試驗、調研、社會實踐以及個人因事、因病外出的研究生必須認真填寫《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外出請假申請表》。
第六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須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確需請假的,經提供有關證明,酌情準假;每學期請病事假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七條 外出調研和工作實習的研究生,其《申請表》由研究生導師審批、中心研究生部審核;外出參加中心組織的社會實踐等活動的研究生,其《申請表》由組織活動的責任人審批、中心研究生部審核。
第八條 研究生外出前,審批人必須確認已為所有外出研究生購買有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 研究生外出前,必須填寫《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外出請假申請表》(見附件),本人和導師簽批後並將原件交中心研究生部審核備查,外出結束回到中心後,到研究生部取回《申請表》以備報銷使用。
第十條 審批人負責對外出研究生進行相關的安全和紀律教育,審核人負責檢查核實相關手續辦理的情況。
第三章 外出期間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審批人必須對外出調研、實習、社會實踐活動等做好安全預案,特別是對一些交通通訊條件差、自然或社會環境複雜的特殊地區要做周密的安排。
第十二條 研究生外出調研、實習、實踐活動原則上應按預定的區域、路線、內容開展,並與審批人隨時或定時保持聯係,通報情況。若臨時改變活動區域和路線,必須及時向審批人彙報。
第十三條 外出研究生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選擇合適的交通方式,嚴禁乘坐無證、無照人員駕駛的車、船等交通工具;在野外工作期間一律禁止駕駛車、船等交通工具,以確保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第十四條 審批人應及時掌握外出研究生具體情況,與長期外出學生的家人保持聯係,確保出現突發事故時能夠迅速妥善處理,並按規定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或遲報、漏報。
第四章 事故處理與責任
第十五條 外出期間如果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必須保持冷靜,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審批人報告。
第十六條 外出研究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者、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者,按照《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未履行外出申請手續外出的,發生事故的責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擔;研究生導師將研究生派出、不履行相關手續的,發生事故的責任由研究生導師承擔。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管理辦法,在外出期間造成不良影響、造成事故的調研、實習、實踐團隊或個人,責任自負,並將根據事件的性質、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罰;對觸犯法律者,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各研究所可結合實際製定本所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研究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的工作職責;中心相關部門要緊密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及事故的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