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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製度

國際竹藤中心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試行)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發布時間:2017年07月04日 閱讀: 字體:【】 【

國際竹藤中心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政府采購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號)、《關於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關於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製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使用科研資金進行采購的,適用《國際竹藤中心關於完善科研項目政府采購預算和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實施意見》。
第三條 中心成立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中心政采小組),主要負責製定中心政府采購製度、辦法,編報政府采購計劃,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
第二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四條 各處室(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各部門)在部門預算編製時一並編製政府采購預算,編製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單獨列出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
中心政采小組按照程序將項目及資金預算報上級審批。年度政府采購項目,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規定的項目。
第五條 項目及資金預算批複後,中心政采小組應按照項目構成、采購數量、技術規格、使用時間等內容編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有追加預算或因未報、漏報和預算調整等增加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的,各部門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由中心政采小組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政府采購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貨物、工程、服務)和金額,以及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采購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經政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上級主管預算單位備案。
備案文件中應當載明中央單位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編碼、采購項目名稱以及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金額和調劑原因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第八條 各采購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部門預算中編列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對未列入當年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報批手續、未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九條 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製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政府采購計劃編報
第十條 各部門政府集中采購主體應提前做好政府采購計劃安排,嚴格依據部門預算中對應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報政府采購計劃,並報中心政采小組審核。
第十一條 中心政采小組應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界定政府采購實施範圍,嚴格依據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審核並編報政府集中采購計劃。
第十二條 中心政采小組須通過“國家林業局政府采購計劃管理係統”編報並提交政府集中采購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若有涉密項目,暫不編報政府集中采購計劃,預算涉密但政府采購不涉密的項目應編報政府集中采購計劃。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集中采購,是指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按照規定組織采購或者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組織采購的采購活動。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數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嚴格按照目錄及標準的規定執行。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確需采取分散采購的,應將書麵申請報中心政采小組,並由中心政采小組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除集中項目外,對於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原則上由中心政采小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執行,統一組織實施;對於其他政采項目,可由各部門報中心政采小組批準後,自行組織實施。政采結果報中心政采小組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招投標工作。
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須經中心政采小組審核後,按有關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購人組織編製招標文件和標底。編製的招標文件應當對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技術規格、投標人的資格、投標書的編製要求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日期、投標保證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等內容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邀請三家以上符合資質的投標人並發出邀請函和招標文件;
(三)成立評標委員會,並擬訂評標、定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其他單位專家和有關技術人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我中心代表不得多於三分之一;
(四)接收投標文件並組織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方法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評標、定標,確定中標人。要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方法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公布評標紀律,檢驗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有效招標文件的有關內容,公布標底並記錄存檔;
(五)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書麵采購合同。
第二十六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我中心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製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若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麵形式提前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第二十二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實施部門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二十八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九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我中心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做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可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也可自行選擇,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中心政采小組依法對各部門執行政府采購法、行政法規、規章製度及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其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範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二條 接受上級有關部門以及中心全體職工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政府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有變化的,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