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福建省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
來源:福建省林業廳 發布時間:2014年06月17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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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政府網6月17日訊 為適應行政審批製度改革需要,近期福建省新修訂出台《福建省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對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政策作出簡政放權,簡化了繁瑣管理,減少了審批環節,注重對企業服務與指導。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三個原則:一是行政許可法原則,二是貫徹簡政放權原則,三是堅持保護與發展並重原則。修訂後總條款減少一半,原2002年公布施行的《福建省木材經營加工批準和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本次修訂突顯簡政放權的行政審批改革精神,對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調整:
一是突出林業部門對企業服務與指導。將原林業部門包辦式管理轉為服務指導,企業木材進出倉台賬改為報備製,林業部門隻對原料來源的合法性進行抽查。
二是放寬批準權限。原批準權限為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加工木材年消耗折合材積不足2萬立方米的,設區市2萬以上,其中5萬以上還需先提出消耗森林資源可行性意見,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批準。現分為經營和加工兩類,其中木材加工類《批準書》分級批準:加工木材年消耗林木蓄積不足5萬立方米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放,5萬(含5萬)立方米以上報設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不再具體審批。
三是取消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年審製度。2014年3月1日起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總局取消企業年檢製度,參照此辦法,我廳相應取消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年審製度,改為年度工作報告製度。
四是取消涉及環保、消防安全要求的規定,原辦法涉及環境保護、消防管理職責不屬於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政許可法》精神相抵觸,本次修訂給予取消。(福建省林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