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規範濕地公園建設標準 避免“千園一麵”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14年03月25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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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山東省濕地公園建設呈現良好發展態勢。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建立國家濕地公園39處、省級濕地公園81處,搶救性保護了一批重要濕地資源。記者昨天從省林業廳獲悉,為加強濕地公園的保護管理力度,我省近日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濕地公園建設管理的通知》,對濕地公園建設標準進行規範。
以人為本順應自然
濕地公園建設應樹立以人為本和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設計理念。堅持生態優先,重視保護濕地公園的自然和原始風貌,嚴格控製建築物、構築物等規模,嚴格限製挖湖堆山、裁彎取直、築壩截流等建設。著力發揮濕地的各種功能,保障其在科普教育、文化娛樂等方麵的綜合功能。要突出濕地公園特色和個性,挖掘曆史文化內涵,展示地域風貌,避免“千園一麵”及建設內容和風格的雷同。
同時,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濕地公園建設從招投標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監管,嚴格禁止未經試驗大量引進外來物種,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和大齡樹木,限製違背自然規律和生物特性反季節種植施工、過度密植和過度修剪等活動。
批準後確保5年內建成
據悉,我省經批準建設的國家、省級濕地公園,要根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和建設驗收標準,就總體規劃中規定的建設內容製訂詳盡的、分階段實施的建設計劃,確保在5年內完成並按要求申請評估驗收。
公園建成後,健全的管理機構是濕地公園健康發展的關鍵。我省規定,所有批準試點建設的國家、省級濕地公園所在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必須盡快建立與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相適應的管理機構,配齊熟悉濕地公園管理、掌握濕地保護技術的人員,安排落實所需人員工資及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管理設備設施。
促進濕地公園均衡發展
在申報建設濕地公園時,我省對未有明確的管理機構或未承諾建立管理機構、土地和資源權屬不明晰、與周邊利益群體有爭議的應拒絕受理。另外,擬建國家、省級濕地公園不得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疊或交叉,濕地率不得低於30%,保育區和恢複區濕地麵積應大於總麵積的60%,合理利用區控製在總麵積的20%以下。
為促進濕地公園協調均衡發展,未有濕地公園或濕地公園較少的地區,要加快發展速度,把自然和生態特征顯著、具有較高保護價值的濕地區域搶救性建設為濕地公園。今後,各縣(市、區)每年應至少建1處濕地公園或濕地保護小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