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 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13年07月18日 瀏覽次數:
    近期,中國銀監會與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關於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用承包經營的商品林做抵押,從銀行貸款用於林業生產經營的需要,實現了林業資源變資本的曆史性突破。
    《實施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誠信、風險可控、惠農利民的原則,探索創新業務品種,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促進林業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這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後續配套政策的一個突破。
  《實施意見》規定,林權抵押貸款重點滿足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產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貸款資金用於林業生產的,期限要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範圍偏窄,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不匹配的問題。
  《實施意見》明確,對於貸款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參照當地市場價格自行評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評估費,以降低林農和林業經營者的經營成本。解決了各地普遍反映的“評估難、評估貴”的問題。
  《實施意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或變更登記,並明確了林權抵押、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登記備案等的具體程序和要求;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抵押合同規定的其他行使抵押權的情形發生時,可通過競價交易、協議轉讓、林木采伐或訴訟等途徑處置已抵押的林權。對規範林權抵押登記、林木資產變現提出了明確要求。
  《實施意見》的出台,是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製度的重要舉措,必將極大地調動林農和林業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信貸資金合理配置,突破林業經濟發展的資金瓶頸,實現林業得發展,林農得富裕。
  《實施意見》共三十四條,自2013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計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