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13年03月04日 瀏覽次數: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3月4日訊  為加快推進珍貴樹種培育,充分發揮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引領示範作用,進一步調動各地發展珍貴樹種的積極性,增加珍貴樹種資源,提高森林質量,日前,國家林業局印發了《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具備條件的單位積極申報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指導已批複的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做好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工作。
    《辦法》由總則,申報條件,申報、審核、確定,建設與管理,附則等五章二十五條組成。
    第一章總則包括開展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工作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珍貴樹種、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定義,示範縣的產生、建設指導思想等。
    第二章申報條件共設置6項一級指標23項二級指標,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從製度保障、資源保護、資源培育、科技支撐、生態文化、示範價值六個方麵進行闡釋,明確了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的申報條件。
    第三章規定了申報、審核、確定程序及要求,明確了示範縣的申報流程、申報材料、時間要求、審核、確定程序等。
    第四章規定了示範縣確定後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與管理要求,明確了示範縣政府、建設單位以及省、地、縣林業主管部門在示範建設中的工作職責。特別提出要對示範縣中的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基地建設給予政策、資金支持,同時明確示範縣實行動態管理和考核的要求。
    第五章附則明確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所轄2/3以上的縣級單位達到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條件,地級市人民政府可申報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市。
    2011年6月,國家林業局批準浙江省建德市、海南省東方市作為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市。鑒於當時考慮地方發展珍稀樹種的積極性和全國珍稀樹種培育示範建設工作的需要,對兩市進行了先期批複,之前尚未出台相關管理規範。
    啟動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建設工作十分必要。縣級政府是貫徹落實中央戰略部署的關鍵載體。開展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工作,是樹立先進典型,充分發揮榜樣的示範帶動作用,推動珍貴樹種培育健康發展的戰略選擇。通過開展示範縣工作,出台申報條件,明確相關標準,鼓勵有一定工作基礎、符合示範縣條件的縣級黨委政府更加重視珍貴樹種培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導金融和民間資本進入珍貴樹種培育和產業發展,能夠擴大珍貴樹種的社會影響,提高社會關注度,提高科技興林水平,探索總結培育模式。通過《辦法》規範國家珍貴樹種培育示範縣申報、審核、建設、管理等工作,將有效規範和指導珍貴樹種培育示範建設,提高示範建設成效,為輻射帶動全國珍貴樹種培育工作探路子,出經驗,做示範。(造林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