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質疑歐美相關木材法案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17日 瀏覽次數:

亞太林業周舉辦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進程的法律問題和邏輯問題研討會
專家質疑歐美相關木材法案

  中國綠色時報11月17日報道(記者:丁洪美) 11月8日,聯合國糧農組織第二屆亞太林業周第二天,在森林執法施政與貿易進程的法律問題和邏輯問題研討會上,中國林科院研究員陸文明針對《歐盟木材法案》和美國《雷斯法案》相關的法律問題和邏輯問題,進行專門論述,提出法律質疑。
  近年來,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熱點問題。陸文明就“非法”與“違法”這兩個最基本同時又有本質區別的法學名詞進行了詳細闡述,並就歐美相關木材法案提出法律質疑:憑什麼要搞合法性證明?除了歐美外,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產業、任何一個產品專門有“合法性證明”製度?憑什麼要舉證倒置?“誰主張誰舉證”是最基本的法理。你對我的產品的合法性有懷疑,應該你來拿證據,憑什麼要我來拿合法性證明,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就違法犯罪而言,還要遵循“疑罪從無”的法理。憑什麼違反這部法律(或這條法律條款)是合法的,而違反那部法律(或法律條款)就是非法的?歐盟VPA合法性證書製度對非法木材的定義既違背法理,也違背邏輯。
  陸文明說,歐美相關木材法案均違背法律公平原則。有相同違法行為的采伐木材,在木材生產國和歐美各國可能都僅僅是數額相等或相近的罰款,但是一旦由生產國出口到歐美,就可能因這一違法行為被他們的相關法案定義為非法采伐而被沒收,甚至導致勞役。
  陸文明特別論述了涉及非法采伐3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問題,一是采伐企業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二是采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各種各樣的違法行為的問題;三是采伐企業生產的木材的合法性問題。他從法律和邏輯角度論述了超限額采伐不屬於非法采伐的法律依據。他還引用森林認證中產銷監管鏈認證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質疑木材產品合法性絕對化的問題。最後,他從基本法理角度提出了個人對非法采伐的定義。
  國際熱帶木材組織前執行主任、馬來西亞木材認證委員會主席、馬來西亞政府歐盟自願夥伴協議談判首席顧問費茲艾拉就陸文明所提出的諸多法律和邏輯觀點進行了點評。與會人員進行了廣泛交流與探討,認為這些法律質疑和相關法律和邏輯問題值得有關政府部門、科研教學機構、行業協會、生產企業關注和探討。隻有理清與非法采伐相關的法律問題,才能在國際上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規和貿易規則,才能真正遏製非法采伐和相關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