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要求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7月03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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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日前就進一步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嚴格依法規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設立的審核審批,依法嚴厲查處木材經營加工違法行為。
近年來,木材經營加工行業在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設立缺乏應有的規劃和控製,不顧森林資源的承受能力,亂批亂建木材經營加工場點,不僅擾亂了正常林業生產流通秩序,造成森林資源的過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經營加工場點已成為非法來源木材的銷贓場所,對森林資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通知》提出,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機構要把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作為資源林政管理的重點工作,建立健全木材經營加工監督管理的長效機製,促進木材經營加工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森林資源的科學經營、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
一要嚴格依法規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設立的審核審批。要以有利於森林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及林業“兩大體係”建設為原則,依據森林資源狀況和木材供應能力等情況,對木材經營加工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縣級木材經營加工發展規劃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木材經營加工發展規劃報國家林業局備案,國有重點林區木材經營加工發展規劃由所在森工(林業)主管部門製定報國家林業局審核。國有重點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由所在森工(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或國家林業局委托單位審批。所有申請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必須具備各項相關條件。新建擴建以消耗林木資源5萬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業須報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10萬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報國家林業局備案。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情況,製定審核的具體標準、權限、程序和申請材料要件等規定。
二要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監督管理。要建立木材經營加工監管製度,對該區域內依法批準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原批準機關應依法撤銷其木材經營加工的資格。要建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原料來源檢查製度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情況報告製度。
三要依法查處木材經營加工違法行為。結合本地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形勢,不定期開展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清理整頓。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木材經營單位,或未按批準的範圍進行經營、加工的單位,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大肆收購非法木材導致森林資源遭受破壞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不斷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審批管理效率。對遵章守法、管理規範的木材經營加工單位,應在有關行政審批、信息谘詢、技術服務和原料基地建設等方麵予以政策支持,鼓勵木材精深加工和名特優新產品開發,引導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向規模化、現代化方向發展。(中國綠色時報 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