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
學位〔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自1981年我國實施學位製度以來,各學位授予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製度,樹立良好學習風氣,認真做好學位授予工作,保證了我國學位授予的質量,為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學術不端行為,損害了我國學位形象。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對樹立良好學風,培養正直誠信、恪守科學道德、獻身科學研究的拔尖創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學位授予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自覺維護我國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健全學術道德標準和學術規範,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對學位申請者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在整個培養過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環節,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培養學位申請者嚴謹的治學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要進一步加強指導教師的師德教育,督促指導教師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加強學術自律,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
三、學位授予單位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製度改革,改進學術評價方法,完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核評價製度,建立有利於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係。
四、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製,製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
五、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學位授予單位對以下的舞弊作偽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一)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二)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三)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
(四)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
六、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學位授予單位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舞弊作偽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對相關人員做如下處理。
(一)對於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做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
(二)對於指導教師,可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三)對於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相關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係統報軍隊學位委員會)備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七、學位授予單位調查和處理舞弊作偽行為,要規範程序,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正確把握政策界限;要對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保護;要建立合理規範的複議程序,接受被調查者的複議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複議決定;要維護被調查者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
八、學位授予單位是國家授權從事學位工作的法人單位,對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負有直接責任,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領導,依據本《意見》精神,完善相關規章製度,製訂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努力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
九、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軍隊學位委員會應對本區域或本係統學位授予單位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協助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