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課程及成績暫行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製。
第二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的數量用學分考核。碩士學位要求課程學分不少於30學分,其中學位課程學分不少於18學分;博士學位要求課程15-17學分。
第三條 研究生課程學習的質量用平均分考核。平均分指已學過的各門課程成績的加權平均值(按學分加權)。從入學起各門課程的平均分稱總平均分,學位課的平均分稱學位課平均分。
課程設置
第四條 課程設置
研究生課程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編製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簡介》和《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培養方案》設置。
第五條 研究生課程分為學位課和非學位課兩類。
學位課包括必修學位課和選修學位課兩部分。選修學位課在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範圍內選擇,但一經注冊即成為必修課,不得改注。按交叉學科培養的研究生,在征得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認可的情況下,可在其攻讀學位的學科和一個交叉學科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課程中選擇。非學位課均為選修課,原則上在本專業培養方案推薦的課程中選擇,也可以在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同意下選修其它高校和科研單位的課程。
跨專業攻讀碩士研究生,必須補修不少於三門本專業本科骨幹課程,不計學分,也不計入總平均分。
課程管理
第六條 選課辦法
課程學習按照在高校選課和導師自行開課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碩士研究生應在北京林業大學選修課程;博士研究生應在中國農業大學選修課程。少數兩校不能開設或選修後又取消的課程可在征得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同意的情況下到其它高校選課。
鼓勵中心導師或專家開設特色專業課程。
第七條 課程注冊
研究生必須在每學期的前四周進行選課注冊。所有課程一經正式注冊,一般不得放棄或改學。在征得開課單位同意後,第七周可以改注一次,其它時間不予受理。改注後的課程即視為正式注冊。研究生課程注冊、改注均須在導師指導下進行。注冊、改注時填寫《研究生選課單》,交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確認後的課程科目在第八周到研究生院打印,中心科技教育處、研究生與導師各留一份。
研究生正式注冊的課程一般不予退注。因研究生調整專業或更換指導教師需退注課程者,或因開課單位取消或推遲開設本課程而造成無法正常上課者可辦理退注手續。
注冊的課程必須參加考核。不參加考核或中途放棄均將以零分計入平均分,且不能獲得學分。外語和非學位課成績60分為及格,其它學位課成績65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可重修一次,費用自理。學位課成績不及格者不得參加中期考核。
未經注冊的課程無論是否參加考核,不計學分,也不計入平均分。
第八條 上課費用
研究生在指定高校上課的費用由中心統一支付。在其它高校或科研單位選課的費用先由本人墊付,在取得成績和學分後憑發票在中心科技教育處報銷。中心不承擔研究生選修本科課程費用。
成績管理
第九條 學習成績考核辦法
(一)單科學習成績通過考核確定,經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二)在高校或其它科研單位選課的成績以相應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提供的成績為準,研究生院開設的課程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中心開設的課程需在每學期前四周填寫《國際竹藤網絡中心自設課程登記表》並報中心科技教育處、研究生院同意後才能開設,否則所開課程及產生的成績無效。
(2)學位課程(含學位課與選修課的混班課程)的考核必須是閉卷筆試。非學位課程的應撰寫不少於7000字,參考文獻不得少於30篇的課程論文(下同)。由導師或授課老師評分後,將課程論文和成績交研究生院備案。
(3)閉卷筆試的題量與考試時間應按優秀生能夠完成70%的標準掌握。
(三)碩士研究生補修本科課程按下列兩種辦法進行考核,可任選其中一種:
(1)考試 選修高校課程,參加高校組織的期末考試,並取得成績交研究生院;
(2)考查 旁聽高校課程,在導師的指導下撰寫課程論文,由導師或授課老師評分後,將課程論文和成績交研究生院備案。
(四)因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有開課高校的醫院或三等甲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經中心科技教育處、研究生院批準和開課單位同意後方能緩考。如因其它特殊情況,由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主管領導簽字,研究生院批準和開課單位同意後方能緩考。緩考研究生缺考的課程必須在下一輪考試補考,成績按正常考試記分,否則該門課成績以零分計入平均分。無故不參加考試或考試(含作為考核部分的作業)作弊者,該門課成績以零分計入平均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終止培養,不再進行中期考核,並取消正式學籍,情況嚴重者勒令退學。
(1)學習期間內有一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
(2)學習期間內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及格者或累計三門課程考試不
及格者;
(3)考試作弊。一次考試作弊,若情節較輕,認錯態度較好,未對其它考生造成影響者,除受紀律處分外,同時喪失正式學籍,該門課程以零分記入平均分;若情節惡劣,且對其它考生造成影響或作弊兩次者勒令退學。
第十條 成績管理和校核
(1)在外單位上課的學生應在所學課程的下一學期從開課單位將課程成績(加蓋開課單位研究生管理部門公章)交至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備案。
(2)在中心開設課程的任課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10天內將成績單交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
(3)在校研究生可通過網絡查詢本人成績。如有不符,需在原開課單位重新開具成績證明(單)(需加蓋單位公章)交中心科技教育處和研究生院審核。
(4)研究生院將為畢業離院的研究生製作一式四份“研究生課程學習成績單”,審核蓋章後,一份存入畢業生人事檔案,三份交研究生本人。
(5)已畢業離校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院辦理成績單。
(6)研究生出國成績證明在研究生院辦理。出國成績證明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中文成績單由研究生院提供,按原件原樣及所需份數複印後,加蓋研究生院公章;
②英文成績單格式按研究生院提供的格式要求填寫,課程名稱及百分製成績與中文原件成績一致,不得修改分數和增刪課程;
③申請英美等采取ABCD學分製的國家按以下對應係統進行換算。
A)英語。第一學期通過北京市碩士學位英語考試成績75分以上為A,70-74分為B+,65-69分為B,60-64分為C,60分以下為D;第二學期通過或補考合格的成績80分以上為A,75-79分為B+,70-74分為B,60-69分為C,60分以下為D;
B)其它課程均采用以下方法換算:
85-100分為A;80-84分為B+;75-79分為B;70-74分為C+;60-69分為C,60分以下為D;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條款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