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來源:科技教育處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9日 瀏覽次數: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做好國際竹藤網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精神,結合中心的具體情況,製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領導與管理體製
一、中心研究生工作由中心常務副主任主管。其主要職責是:主持製定研究生教育的長遠規劃與年度招生計劃;審定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審批研究生錄取名單;審批研究生培養方案;組織有關部門為研究生培養工作創造條件;處理研究生的學籍。科技教育處在主管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研究生的招生、培養、管理、學位等日常工作。
二、科技教育處負責研究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製定中心的研究生招生計劃;審核各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審查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指導小組名單;負責中心的招生工作;負責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審查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和學位論文計劃;審查研究生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名單;組織研究生的論文答辯工作;提出對研究生處理意見等。
三、招收研究生的研究室應有一名室主任負責本室的研究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製定研究生培養方案;提出招生計劃和指導教師名單;審查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和學位論文計劃;審查指導小組名單,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導師做好研究生培養工作;組織研究生的政治學習,負責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四、研究生指導老師的職責是:提出指導小組名單;製定研究生的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擬定年度學習計劃;指導研究生的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工作;關心研究生的生活,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做好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不僅要把自己的學術專長和經驗授給研究生,而且要做到管教結合,教書育人,培養出具有正確的思想作風和嚴謹的科學態度的專門人才。
研究生指導教師可對研究生的錄取、畢業分配和學籍處理提出建議,並負擔部分或全部研究生培養經費。
五、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在課程學習階段,由代培學校負責,研究生應積極參加所在學校的政治活動和黨、團組織生活,學習結束時應由所在學校的研究生管理部門做出鑒定。在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工作階段,由中心負責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工作,研究生應積極參加所在研究室的政治活動和黨、團組織生活。研究生畢業時由所在的研究室、中心科技教育處對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現、業務水平和工作表現等做出全麵鑒定。
六、研究生培養經費。按照《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培養費用支出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招生工作
一、凡招收研究生的學科(專業)必須經國家教委批準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必須報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必須經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
二、招生計劃。中心按照按需招生的原則,根據中心的科研狀況和對人才的需求情況,在每年的六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在每年的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計劃報研究生院,經研究生院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審批,按國家教委正式下達的招生計劃執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中心科技教育處協助研究生院做好招生工作。招生辦法和錄取工作按國家教委和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執行。
四、中心在招生工作中的職責是:製定中心的研究生招生計劃,編製中心的研究生招生專業目錄;組織部分考試科目的命題和試卷評閱工作;組織中心擬錄取考生的複試工作;提出初步錄取名單。
五、在研究生考試科目的命題和試題的印製、封裝、寄送和試卷的評閱過程中,有關人員要嚴肅認真,保守機密。對於失職和泄密事故必須及時報告,認真追究,嚴肅處理。
第三章 培養工作
研究生的培養工作必須堅持德、智、體全麵發展的方針,根據中心各個學科專業的實際需求做到按需培養,以適應林業事業的發展。
一、研究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三年。前一年半以課程學習為主,後一年半以學位論文為主。鑒於中心研究生招生人數少,招生專業分散的實際情況,研究生的課程學習一般安排在代培學校進行。碩士研究生的專業外語課由指導教師開設,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應開設一至兩門專業課。
二、研究生的培養工作實行以指導教師為主的指導小組負責製。研究生指導小組由二至三名組成,其成員由指導教師在研究生入學後提出,經中心審核後報研究生院備案。
三、在研究生入學三個月內,指導教師或指導小組應根據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則,會同研究室有關人員製定出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培養計劃應對培養目標、課程學習、實驗技術、學位論文的選題、科研工作和論文寫作做出具體安排。培養計劃應填寫一式三份(一份存指導教師,一份存中心,一份報研究生院),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研究室主任審核,經主管處長批準後報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的培養實行學分製。碩士研究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必須修滿30學分,博士研究生應修滿15個學分。對未修滿所規定學分的研究生,不得進行論文答辯。
五、研究生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學習課程,在代培學校學習時,由代培學校負責考核;指導教師開設的課程必須進行嚴格的考核。考核方法分考試和考查,考試成績按百分製登記,考查成績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登記。
考試可采用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筆試加口試的方式進行。口試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教師主考並評分。對研究生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允許補考一次,補考成績應注明補考字樣。
六、研究生學習課程經補考後仍有一門不及格者,不得進入或停止進行學位論文工作。
七、在職研究生除脫產學習一年半時間的基礎課外,不得脫離本單位、本課題的工作,其學術水平與脫產研究生同等要求,不得降低標準。
第四章  其它
一、學籍管理  執行北京市高等教育局製定的《北京地區研究生學籍管理辦法》。在職研究生學習基礎課期間,享受幹部脫產進修學習的待遇;在學位論文工作期間,享受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
二、待遇   研究生的助學金和書籍費的發放按國家和研究生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職研究生不享受書籍費待遇。
三、困難補助 研究生本人如在學習和生活上遇到特殊困難,可向所在研究室提出臨時困難補助,經中心審查,可酌情給予補助。
四、外出待遇 研究生因公外出,享受一般職工的待遇。
五、假期  研究生享受寒暑假待遇。在課程學習階段,按所在學校的規定休假,在學位論文工作階段,休假時間由導師根據進展情況安排。在職研究生在基礎課學習期間可享受寒暑假各一次。符合職工探親規定的在職生,應使用其中一次假期探親,按規定報銷探親旅差費。
六、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條款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