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科技教育處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29日 瀏覽次數: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國際竹藤網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在讀研究生出國(境)管理工作,規範出國(境)有關手續的辦理,根據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及我中心有關文件精神,特製定本辦法:
一、因公短期出國(境)
在讀研究生因科研工作的需要,出國(境)進行合作研究、參加國際會議、查閱文獻資料等,在接到邀請函後,應填報《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出國出(境)審批表》,經導師、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審批,報研究生院審定後,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出國(境)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中心公派出國(境)
在讀研究生因聯合培養、校際交流等原因以單位公派形式赴國外進修或合作科研,在接到邀請函後,應填報《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出國出(境)審批表》,經導師、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審批,報研究生院審定後,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
三、因私短期出國(境)
在讀研究生假期以旅遊、探親等形式出國(境)者,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並需向研究生院交納押金後,方可辦理出國(境)手續。凡交納押金出國(境)的研究生在返回上繳護照或通行證後,可取回押金。逾期不歸研究生的押金不予退回,同時取消其學籍;
四、自費出國
為保證中心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在讀研究生不允許申請退學自費出國留學。
應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攻讀學位或做博士後,需填寫《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畢業班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申請表》,經研究生院審批同意並交納押金(在研究生辦理完全部離研究生院手續,將檔案及戶口調離、遷出研究生院後返還),然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因私護照申領手續。
自費出國研究生可憑研究生院開具的證明到國家林業局人才交流中心或其它符合條件的人才中心辦理檔案托管手續。戶口可注銷或遷回家庭所在地。
五、研究生延長出國(境)時間及學籍管理
公派出國(境)研究生(上述第二、四項)因科研工作等需要延長在外學習期限,經中方導師同意,並附上對方學校同意延長(含在外經費來源)信件,方可辦理延長手續。在外學習、科研工作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未經批準延長或未辦理延長手續者,超過其出國限期三個月即作自動放棄研究生學籍處理,其檔案和戶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六、其它
1.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對於已畢業,但戶口和檔案保留在研究生院,延長擇業期的研究生,不為其辦理出國(境)證明及審批手續;
2.在職、定向、委培研究生的出國(境)手續由所在工作單位辦理,並向研究生院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
3.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條款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