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竹藤網絡中心關於杜絕研究生論文抄襲行為的
暫行規定
為了樹立嚴謹學風,淨化學術空氣,抵禦學術腐敗,防治學術汙染,杜絕研究生學位論文及學術論文(著)的抄襲行為,特製訂本暫行規定。
一、本暫行規定涉及的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國際竹藤網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招生研究生所申請學位的學位論文;研究生學術論文(著)指全日製在籍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發表(或出版)的學術論文(著)。
二、研究生的論文審查
1.導師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著)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對於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和擬發表的學術論文(擬出版的學術論著),導師要切實履行審查責任,特別是對自己作為作者之一的論文,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和文責自負的原則,對論文進行嚴格認真地審查。
2.中心科技教育處具有接受論文抄襲行為舉報的義務。接到舉報後,應及時進行核查。
三、論文抄襲行為的認定
1.若發現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著)中的文字敘述、圖表或成組(實驗)數據與他人已提交的學位論文、已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著)的內容雷同而沒有標明出處的,即可認為是抄襲。
2.研究生論文抄襲行為由中心科技教育處委托的專家(組)進行認定,並由中心科技教育處進行核定。
四、對論文抄襲行為的處理
1.擬申請學位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被認定存在抄襲行為的,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答辯資格或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答辯的,答辯成績作廢。
(2)取消學位申請資格,並給予行政處分。
2.對於已完成畢業論文答辯並授予學位的研究生,若被發現並認定其學位論文有抄襲行為的,經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後,撤消其學位。
3.對於在讀期間公開發表(出版)學術論文(著)的研究生,若發現並認定其存在抄襲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學位申請資格處理或相
應的行政處分。
五、指導教師的責任追究
1.研究生指導教師對研究生的學術論文(著)抄襲行為負有審查責任的,視同教學事故,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2.研究生學位論文、研究生與指導教師共同署名的論文(著)被認定為有抄襲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研究生招生資格。
(2)撤消職稱聘任。
(3)除名。
六、爭議和申訴
對初步認定結果有爭議的,允許當事人向中心科技教育處和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一次申訴。
中心科技教育處接受申訴後,應盡快聘請同行專家對學位論文和申訴材料進行匿名評審,再經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終審後明確認定結果並作出處理。
七、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論文(著)中存在編造數據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八、本暫行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條款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