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森林防火條例》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發布時間:2009年01月04日 瀏覽次數:

    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已於2008年12月1日以國務院令第541號公布,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林業局12月24日印發《關於貫徹落實〈森林防火條例〉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組織學習新《森林防火條例》,抓緊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確保《條例》全麵實施。

    通知說,新《條例》的頒布實施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新《條例》在森林防火責任製、森林防火組織、森林火災預防措施、森林火災劃分級別和標準、應急管理機製及法律責任等方麵都進一步做了規範和完善。其頒布實施,對加強依法治火,推進森林防火事業科學發展,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社會和諧,都具有重大意義。

    通知要求,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從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增強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要組織廣大幹部職工認真學習《條例》,全麵理解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統一思想認識。要對學習、宣傳、貫徹《條例》製定方案,認真部署,狠抓落實,為《條例》實施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通知強調,要高度重視《條例》的宣傳工作。要將宣傳普及《條例》作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條例》,充分利用元旦、春節期間組織對《條例》開展集中宣傳,把《條例》的宣傳與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知識和實際工作結合起來,營造良好的森林防火法治環境。各地要組織專項培訓,製定培訓計劃,推動學習《條例》活動的深入開展。

    通知指出,要抓緊做好與《條例》相關的各項工作。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業務工作實際,認真梳理和討論新修訂《條例》的內容,研究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完善地方有關規章和文件的修改和製定工作,對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及其他相關內容要相應進行修改,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組織協調,確保《條例》全麵實施。《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為此,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要促請推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充分認識到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將《條例》的貫徹落實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議程,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森林防火工作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