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就進一步貫徹實施《種子法》發出通知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6月12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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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日前就進一步貫徹實施《種子法》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抓緊製定規劃,落實各項扶持政策,盡快製定和完善配套法規,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和機構、隊伍建設,促進林業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抓緊製定林木種苗“十一五”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各省(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以種為本,以良種建設為中心,推進林木種苗建設發展由數量保障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把“十一五”林木種苗建設的重點切實轉變到加強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加快林木良種選育與推廣、強化種源選擇與管理、注重林木種苗遺傳品質、提高林木種苗的科技創新能力及種苗執法能力上來,著力構建林木良種繁育、種苗生產供應、行政執法管理以及社會化服務四個體係。
二是抓緊落實《種子法》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建立林木種苗發展的長效機製。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各級林木種質資源保存庫、林木種子貯備庫、林木良種繁育基地以及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盡快推動各級政府建立扶持林木良種選育推廣專項資金製度,建立獎勵、經濟補償和政策補貼製度等,盡快完善各項配套政策。
三是盡快製定和完善《種子法》配套法規。各省(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相關規定,推動地方實施條例或辦法的製定,在《種子法》的框架下,將各項原則性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抓緊製定與實施種子法相關的各項標準、規程等,在國家統一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補充地方標準。
四是加強林木種苗執法工作。各地要加大種子法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知法、守法意識。要按照《種子法》的規定,嚴格林木種苗各項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程序,以把住林木種苗市場準入關為重點,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的管理,嚴格申請人資格和條件審核,堅決取締無證生產經營;要加強行政許可和審批的事後監督,依法查處不按規定超範圍生產經營行為;要加強林木品種選育和審定工作,積極引導造林使用林木良種,嚴禁未審先推、亂引、亂繁、亂采林木種子;要加強種苗質量監督,規範種苗全過程管理,杜絕使用不合格種苗造林;要依法保護林木種質資源,嚴禁侵占和破壞林木種質資源;要強化林木種苗購銷環節管理,嚴查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公平競爭機製,全麵加大對林木種苗行政執法監督的力度。
五是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要保持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的長期穩定,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管理職能;要將各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與從事的經營性行為徹底剝離;要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管理人員的素質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加強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改善林木種苗管理和執法條件。(中國綠色時報 200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