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參加“四險”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實行財政補助政策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6月08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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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做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四險”補助和混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的通知》,明確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職工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四險”和混崗職工、進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下崗職工安置的財政補助政策。這樣,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因木材禁伐或限伐造成無力繳費參加“四險”的問題,以及混崗職工和下崗中心職工安置問題將得以妥善解決。這項政策的出台,對解決職工生活困難、確保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順利推進、促進森工企業體製改革和機製創新等將起到重要作用。
《通知》明確,中央財政對職工參加“四險”的補助標準為,根據國家規定,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0%(其中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分別為6%、2%、1%、1%)核定企業參險繳費額,中央財政對繳費額的80%安排補助,同時,對離休職工,按人均5000元標準的80%安排醫療補助;對混崗職工安置的補助標準為,按人均8000元標準的80%安排補助,分3年撥付到位;對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下崗職工安置的補助標準為,按照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確定的一次性安置補助標準,扣減該職工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費後的80%部分,中央財政再按80%的標準安排補助,分3年撥付到位。據測算,2006-2010年,中央財政將為此安排專項投入79億元。
為將此項政策落到實處,《通知》強調,在“四險”參險和職工安置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的原則。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混崗職工和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下崗職工的安置辦法、安置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自行製定並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直屬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混崗職工和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下崗職工的安置辦法、安置標準,由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製定,報國家林業局批準後,由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實施。二是堅持以人為本,多形式安置的原則。各省可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年齡職工對安置方式的不同需求,分類製定安置辦法。要充分考慮“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再就業困難的實際狀況,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三是堅持多渠道融資、統籌資金使用的原則。除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外,各地可通過國有林權轉讓收益、輔業改製的淨資產轉讓收益和育林基金收入等渠道進一步籌集資金。中央財政將中央“四險”補助資金和混崗職工、再就業中心協議期滿下崗職工安置補助資金統一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中央直屬大興嶺林業集團公司由財政部撥付到國家林業局),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統籌安排使用。四是堅持職工自願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由職工自願選擇是否進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實行強製安置。在同等條件下,進行一次性安置的職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經費補助標準一樣。要增加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對擬安置的職工,進行張榜公布,加強群眾監督和管理。五是堅持以改革促進就業,以發展帶動就業的原則。中央支持通過改革管理體製和創新經營機製從根本上解決職工就業問題的做法。對通過改革,職工安置情況較好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優先安排各項補助資金。
《通知》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聯合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成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具體辦法,妥善處理好政策落實中遇到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明確相關責任,有組織、有步驟地穩步推進,確保此項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全麵掌握職工人數、工資標準和有關政策等情況的基礎上,實事求是,抓緊編製《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森工企業“四險”和職工安置實施方案》,明確森工企業參加“四險”的職工人數、繳費標準、繳費比例和欠費解決辦法,明確混崗職工和下崗再就業中心職工的安置標準和安置辦法,明確資金渠道,明確措施和責任,確保穩妥可行。《通知》強調,對不按規定落實地方財政配套的,中央財政將采取措施,扣減或停撥中央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