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改革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明晰產權。這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經營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這是此次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與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產權,必須維護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和長期性。一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長期性。《意見》明確規定:“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這是目前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長年限,完全符合林業生產周期長的特點,充分表明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會動搖,給農民吃上了長效“定心丸”。二是維護林地家庭承包經營的物權性。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權,即承包經營權。根據《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有三層含義:林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林地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林地所有權是權利人對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相對於林地所有權是不全麵的、受一定限製的物權,主要表現為在承包期屆滿時應將林地返還給所有人;林地承包經營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於林地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林地,不得妨礙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行使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具有對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對抗所有權人的幹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明晰產權,關鍵是要做到“三個堅持”。一是堅持以分為主。《意見》明確要求,除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都要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也要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產權。二是堅持“四權”同落實。《意見》對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等,都規定了相應的政策,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目的就是要把這“四權”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統籌考慮,理順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建立完善的政策體係,確保農民在獲得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後,能依法實現自主經營、自由處置、自得其利。三是堅持確權發證經得起曆史的檢驗。勘界發證是明晰產權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改革質量的關鍵環節。曆次改革往往忽視了這一點,留下了有山無證、有證無山、山證不符、界線不清等諸多隱患。這次改革必須按照《意見》的要求,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確保登記的內容齊全規範、數據準確無誤,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四至清楚、權屬明確。
第二,放活經營權。《意見》明確規定:“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這裏有三方麵的含義:一是隻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其林地要種什麼樹、什麼時間種、培育目標是什麼等可以自主決定;二是隻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可以選擇單獨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經營模式,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三是農民生產的木材,要不要賣、怎麼賣、賣給誰,農戶可以自主決定。
《意見》還規定:“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這項政策相對放活了公益林經營,將進一步提高公益林經營者的收益。
第三,落實處置權。《意見》明確規定:“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這項政策賦予了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權利。林權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經營權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經營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受轉包人按轉包合同約定享有林地經營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林地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為。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無需經發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的行為。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相互權利的交換。因此,互換林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向林權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轉讓是指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其擁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但是,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後,原承包方將喪失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其與發包方在該林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並進行林權變更登記。
入股是指承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為。
關於流轉,《意見》進一步規定“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這可以從四個方麵理解:一是允許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了林權流轉市場,有力推進森林資源經營向資產、資本經營轉變,增加農民資產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願、有償”為必要前提,有利於維護農民利益,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隻要法律沒有禁止,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選擇流轉方式;四是明確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鑒於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產資料,應當引導農民充分考慮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轉期限不宜過長,不要輕易改變林地原始承包關係,防止農民失山失地。
第四,保障收益權。主要包括四個層次:一是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二是征收林地必須補償。依法征收的林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林地補償費是給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投入及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征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的生活安置,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應當歸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三是經政府劃定為公益林的要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意見》規定,“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製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集體林地被劃入公益林範圍的,不管采取哪種承包方式,都要求補償資金落實到農戶,進一步從政策上維護了農民的利益。四是嚴禁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人亂收費、亂攤派,依法維護其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