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體係助推林權製度改革(政策解讀)

來源:人民日報 發布時間:2008年07月18日 瀏覽次數:

    采訪人:人民日報記者

  解讀人:國家林業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


  建立公共財政製度

  國家林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第一項政策就是要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製度。”

  這主要包括六個方麵的內容:一是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製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財政補償、受益者補償與合理經營利用自我補償相結合的長效機製。二是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的投入補貼製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四是林業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相關行業發展規劃。五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六是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加強林木采伐管理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後,老百姓非常關心“樹怎麼砍”。要與時俱進地改進和完善管理方式,建立起與家庭承包經營林業相適應的林木采伐管理製度。

  要以森林經營主體為單位,組織編製森林經營方案,按森林經營方案落實采伐限額。要實行林木采伐審批公示製度,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減少采伐管理上的限製條件,向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意見》規定:“嚴格控製公益林采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合理控製采伐方式和強度”,這與《森林法》對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實行禁止性或控製性采伐的政策是一致的。

  規範林地林木流轉

  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轉製度,是盤活森林資源資產,實現森林資源資產化運營的基礎和保障。要加強對森林資源流轉工作的指導,探索限期限量流轉的辦法,防止農民失地;探索限定受讓方資格的辦法,限製沒有林業生產經營能力的工商企業和個人受讓森林,抑製過度炒買炒賣森林的行為。

  今後要加快森林資源流轉平台建設,建立集信息發布、市場交易、林權登記、中介服務、法律政策谘詢於一體的資源流轉的要素市場,建立森林資源流轉管理信息係統,逐步實現流轉信息化、網絡化。

  同時,要完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抓緊擬訂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的準入條件,盡快啟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資質認定工作,製定和出台相關辦法。

  完善林業投融資政策

  按照意見要求,要充分發揮金融部門的職能作用,全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切實解決林業生產資金不足的“瓶頸”。

  同時,著力推進林業小額貼息貸款,積極探索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林戶、金融機構+龍頭企業+林戶、林農聯保貸款等多種貸款模式,增加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渠道。

  為了消除農民的後顧之憂,還要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製度,降低農民經營林業的風險,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當前特別要對保險保費實行財政補貼政策,科學確定各級財政和投保人的分擔比重,適當降低農民繳費比例,引導農民參加投保,盡量擴大保險覆蓋麵。

  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後,為解決“分林到戶”後單一農戶生產實力較單薄問題,有關部門將積極引導培育新型社會化服務組織,扶持農民組建各類專業合作社、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的全過程綜合配套服務。

  在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逐步實現規模經營基礎上,尤其要積極引導發展各種形式的林業專業協會,組建包括“三防”聯防協會、科技協會、產業協會等群眾性聯合組織。同時大力發展中介服務機構,完善林業規劃設計中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林業科技推廣中心等行業服務機構,對農民和其他林業經營者提供支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