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製改革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來源:國家林業局網站 發布時間:2008年05月05日 瀏覽次數:

    2004年6月30日,國家林業局下發了《國家林業局關於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製改革試點的意見》(林資發[2004]114號文件),確定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選取7個具有代表性的森工企業局進行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理體製改革試點。

    2004年7月18日,第一個國有林管理機構――大興安嶺西林吉國有林管理分局正式掛牌成立。之後,內蒙古根河、阿裏河國有林管理分局,黑龍江鶴北國有林管理分局,吉林紅石、汪清國有林管理分局先後掛牌成立。

    各國有林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林業局批複的《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在整合機構、選配人員的同時,積極理順與林業局的工作關係,明確雙方的職責和委托經營的內容,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相互配合。各單位按照國家林業局《試點意見》所確定的森林資源管理職能,積極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切實履行管理職能和監督職責,改革試點工作有條不紊地推進。

    截止目前,試點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一是初步建立省級以下垂直領導的森林資源管理體係。國有林管理機構設定為正處級,實行省級以下垂直領導的管理體製,分別由吉林省林業廳、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和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直接管理。二是依法賦予國有林管理機構森林資源管理職能。國有林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國有森林資源的調查、監測,審核森林經營方案;監督和管理轄區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的;征收森林植被恢複費等國家規定的費用;監督、檢查轄區林下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法行使林業行政處罰權。三是合理確定人員編製,理順經費渠道。國有林管理機構都按照履行職責的需要合理設置內部科室,合理確定人員編製,實行定崗定員、優化配置。在試點階段,工作經費分別由吉林省林業廳、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內蒙古大興安嶺管理局和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負責安排。四 是建立了科學的運轉機製。在試點森工企業局,對國有森林資源實行委托經營新機製,由國有林管理機構負責委托森工企業經營,並實施監管。

    在各國有林管理分局的努力下,通過改革試點給林區帶來了可喜的變化:一是森林資源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開,企業經營者認識發生了轉變,企業的生態保護意識和資源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二是分局依法保護管理森林資源的責任感明顯加強,管理意識、管理手段明顯提高,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大大增強;三是森林經營的質量意識明顯增強,兩家責任明確,相互約束,形成了依法行政、守法經營、按序開發利用的森林資源管理經營格局,營造林質量和伐區作業質量有了很大提高;四是一些久治不愈的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得到的有效遏製,沒有管理分局的意見和文件,林業局涉及林地和林木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進行,從程序上阻止了違法采伐林木和違法使用林地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