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炒股賣樓賺錢須計入“自行申報”

來源:不詳 發布時間:2006年12月20日 瀏覽次數: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對“股票轉讓所得”等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進一步予以統一。 中新社發 michal lee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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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19日電 據羊城晚報報道,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股票轉讓所得”等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進一步予以統一。

  被特別明確統一計算口徑的這六項所得分別是: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股票轉讓所得。

  據稅務界人士透露,稅務總局此次專門明確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是因為納稅人對此疑惑較多,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申報就屬於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

  對於股市投資者來說,去年虧今年賺、今天賺明天虧是常事。又由於交易火爆,股民買賣極為頻繁,一年的對賬單不下數十頁。《通知》此次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口徑為: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的計算口徑,《通知》明確: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按照實際征收率(1%、2%、3%)分別換算為應稅所得率(5%、10%、15%),據此計算年所得。

  此外,對於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口徑,《通知》則明確,不得減除納稅人繳納的與此相關的稅費;對於納稅人一次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全部視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對於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全部視為納稅人實際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通知》明確六項所得的計算口徑,主要是為了方便納稅人履行自行申報義務,僅適用於個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報,不適用於個人計算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