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執法權限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06年12月01日 瀏覽次數:
今後,江西省的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可以對管轄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偵查、采取強製措施和提請批準逮捕等職權;案件偵查終結後,可以直接向同級檢察院或指定的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對管轄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這是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林業廳聯合下發《關於辦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業行政案件有關規定的通知》中,對省、市、縣三級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的執法關係和執法權限作出的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