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在身邊 | 離職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也是受賄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發布時間:2021年08月08日 瀏覽次數:

 近日,深圳市紀委監委編寫的黨員幹部黨紀法規教育讀本《紀律在身邊2——違紀違法案例解析100篇》由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在全國公開發行。該書圍繞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關注的熱點問題,通過情景問答、以案說紀、漫畫圖解等形式,深入淺出地進行解讀。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將選登部分內容。

離職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利也是受賄

  我該怎麼辦?

  老李剛從市直單位離職,做生意的同學老朱就找上門來,希望他做一下原單位同事的“工作”,幫忙拉個項目,並勸他,反正都已經離職,沒有了公務員身份,不受約束了,更好“打招呼”,況且事後還有協調費,何樂而不為?老李覺得不妥,於是留言谘詢“紀律君”,這種事能辦嗎?

  “紀律君”如是說

  老朱的說法,乍一聽似乎有點道理,畢竟離職人員已經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貌似不再是職務犯罪的主體。但事實並非如此,黨紀法規對離職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即使離職了也別把自己不當“幹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等條款均對黨員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自己或他人謀利作出規定。2018年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新增了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即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這裏所說的“職務上的影響”不僅包括在任時的影響,還包括離職以後的影響。

  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對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即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第一款行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不論是從黨紀還是從法律來看,老李如果真的為同學老朱拉生意,向原單位打招呼,事後收取好處費,看似並沒有動用自己的職權,實際上卻是在利用其原職務的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朱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是典型的利用影響力受賄。這個忙老李千萬不能幫。

  相關案例

  2014年5月,先後擔任過深圳市發改委城市發展處原處長、市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原副主任和市投資推廣署原副署長的李某辭去公職。2016年8月,深圳市一市政工程項目對外招標。某公司董事長林某為順利中標,找到李某幫忙協調關係,並承諾事後予以感謝。李某答應,並找負責這項工作的賈某(另案處理)幫忙,表示事後予以感謝。隨後,賈某幫助林某公司中標,林某也按事先商量好的金額給予李某“好處費”。2017年底,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深圳市紀委常委會議審議,李某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延伸閱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各類人員之間的流動日趨常態化,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實屬正常。但個別公職人員卻把離職當成突破黨紀國法撈取不法所得的一種手段,有的與企業老板約定“在職辦事,離職兌現”,有的離職後樂於扮演權力掮客,一手拉著社會老板,一手拉著在職的領導幹部,瘋狂斂財。

  李某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國家工作人員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影響力來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案件。李某本人到案後甚至無知地表示:“我收錢的時候不是公職人員,怎麼就是受賄呢?”但他主觀上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通過打招呼為林某公司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最終,在辭去公職後受到黨紀國法的製裁實屬咎由自取。該案的查處再次證明了“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更給個別在受賄方式上玩花樣妄圖規避紀法的人敲響了警鍾。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於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