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龍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

來源:中國綠色時報 發布時間:2018年03月08日 瀏覽次數: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向大會提交提案
將《國有林場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

  中國綠色時報3月8日報道(記者 王鈺) “雖然國有林場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國有林場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很多地方存在著非法侵占和工程項目過度占用林地林木資源的現象,不僅影響了國有林場功能的發揮,也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社會隱患。”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製定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
  張建龍說,我國現有國有林場4855家,經營總麵積11.5億畝,占國土總麵積的8%。這些國有林場,是新中國成立後,為加快森林資源培育,在無林少林、荒山集中連片地區和重要水源地區,由國家投資作為公共事業建立起來的,是我國森林資源的精華板塊,更是我國優質生態產品的重要提供者。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由於財力不足,國家對國有林場實行了“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的體製,使國有林場逐步陷入“不城不鄉、不工不農、不事不企”的尷尬境地,民生問題十分突出。
  為加快推進國有林場改革,2015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有林場改革方案》,國有林場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全麵推開,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效。3776個國有林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占全國國有林場的77%,其中3618個林場定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完成改革的林場職工年平均工資達4.5萬元左右,比改革前提高80%左右,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實現全覆蓋,富餘職工得到妥善安置,林場發展活力明顯增強。
  然而,由於國有林場管理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國有林場林地被周邊農民非法侵占、工程建設項目占用,林場隸屬關係被隨意改變等現象屢見不鮮,導致國有林場林地流失、資源破壞,影響了國有林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為加強國有林場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2011年國家林業局製定出台了《國有林場管理辦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國有林場的權益。但《辦法》屬部門規範性文件,管理層級和權威性較低,難以達到保護國有林場權益的目的,亟需從更高層麵作出法律規定。“《國有林場改革方案》明確要求,推動國有林場發展由利用森林獲得經濟利益為主向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的重大轉變。推動這個轉變,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製度作為保障。”張建龍說。
  張建龍建議,將《國有林場條例》製定列入立法計劃。進一步明確國有林場在保護和培育好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功能定位。明確國有林場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撤銷國有林場或者改變隸屬關係。禁止以國有林場自然資源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建立最嚴格的國有林場資源管理製度,明確國有林場範圍內的資源實行國家、省兩級林業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建立森林資源變動事項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及時報告、資源保護和管理績效考核等製度,嚴格控製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和森林經營製度,及時監測國有林場自然資源消長情況,科學編製森林經營方案,推進國有林場科學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