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專員辦組織召開全省新任專員座談會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9月04日 瀏覽次數:
      8月29日,長春專員辦在吉林市組織召開了“全省新任專員座談會”,吉林省林業廳駐通化市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王連彬等7位新任專員參加了座談會,長春專員辦及瑞華副專員、郭永航到會,及瑞華副專員代表辦黨組作了講話。
     及瑞華副專員對17年來的森林資源監督工作曆程作了簡要的回顧:我國森林資源監督事業的發展曆程大致可分為初創、規範、發展三個階段。初創階段。1987年,吉林省林業廳為了加大“以營林為基礎”的力度,率先向全省各森工企業派駐了營林專員,這一做法得到了林業部的充分肯定,並提出了“對重點林區和重點森工企業,所在地的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派駐監督機構的設想”。1988年,林業部、勞動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森林資源管理的通知》,1989年春,林業部下發了《關於盡快落實林業部派駐東北、內蒙古重點林區森工企業森林資源監督人員的通知》和《關於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向吉林省林業廳、黑龍江省森工總局、內蒙古牙克石林管局和大興安嶺林業公司派駐森林資源監督專員,明確了工作職責、領導關係和基本要求。同年,各森工集團向所屬森工企業派駐了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各森工企業向下屬林場派駐了森林資源監督站。從而形成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三段式”的森林資源監督體係。這一階段,森林資源監督機構在國家編委並沒有得到承認,監督範圍也僅限於國有森工企業。職責、權力規定都不具體,監督工作還不規範,一切處於探索之中。規範階段。1991年5月,國家機構編製委員會下發《關於森林資源監督員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意林業部在黑龍江等7省(區)進行派駐森林資源監督員的試點,並明確了監督職責。林業部根據通知精神,決定擴大東北內蒙四省(區)的監督範圍,由對森工係統實行監督改為對全省森林資源實行監督。1994年9月,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批複了派駐全國7省(區)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試點,核定了人員編製。這一階段,國家和各省(區)先後下發了一係列文件,理順監督體製,規範監督工作。使監督機構有所加強,監督工作有所規範,開始步入規範化、製度化的軌道。發展階段。2002年10月,中編辦以《關於國家林業局向重點林區增派及調整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的批複》批準國家林業局成立駐蘭州等7個森林資源監督機構,並調整了吉林、四川、福建3個專員辦的監督範圍,進一步明確了機構的主要職責,核定了事業編製。2003年11月,中編辦批複同意成立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監督辦公室,負責全國森林資源監督工作的管理,並直接承擔京、津、滬、冀、魯、蘇6省(市)的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初步建立起一支適應工作需要的森林資源監督隊伍和監督網絡,監督範圍實現了除港、澳、台以外的全覆蓋,森林資源監督工作步入了新的曆史階段。
     及瑞華副專員要求新任專員要認清形勢,明確任務。一要加強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監督機構的整體功能;二要積極協調溝通,努力營造和諧順暢的外部工作環境;三要突出監督重點,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能力建設,首先是隊伍建設,其次是製度建設,第三是廉政建設,第四是基礎設施建設;森林資源監督是一種特殊的管理活動,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森林資源監督具有本行業內部監督和維護本行業利益的共同特點,監督的範圍是森林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具有麵寬、點多、線長的特點,因此,營造和諧順暢的外部工作環境尤為重要;突出監督重點,就是要“突出對管理層決策行為的監督,突出對帶有傾向性問題的監督,突出對事關大局問題的監督”,“突出對林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突出對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突出抓好監督成效的落實。”
     吉林省林業廳駐白石山專員辦付四華專員、吉林省延邊州林管局駐白河專員辦薑河專員代表工作在森林資源監督戰線多年的老專員在座談會上就如何做好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履行好專員職責,交流了自己幾年來從事監督工作的切身體會,吉林省林業廳駐通化市專員辦王連彬等7位新任專員就做好森林資源監督工作,認真履行好專員職責表了態。
     本次全省新任專員座談會,對進一步加強全省森林資源監督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