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竹藤中心研究生宿舍旨在提供中心在讀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後住宿。
第三條:研究生宿舍是中心研究生在讀期間生活、學習、休息的重要場所,是培養研究生良好生活習慣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的重要課堂。
第四條:中心積極創造條件,優化研究生住宿環境,方便研究生生活,建設安全、文明、溫暖的宿舍環境。
第五條:中心鼓勵研究生對宿舍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
第二章 研究生宿舍管理機構
第六條:中心研究生部全麵負責研究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心培訓處林騰物業協助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七條: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組負責研究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組組長由研究生部指定,組員是中心研究生會相關委員和宿舍長。
第三章 研究生宿舍管理職責
第八條:中心研究生部負責製定並實施研究生宿舍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
第九條:中心培訓處林騰物業協助做好研究生定期消防安全培訓、宿舍消防設施更換等服務工作。
第十條:研究生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研究生住宿、退宿工作。
第十一條:研究生宿舍管理小組負責宿舍的安全、宿舍統一報修、維修等日常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宿舍長為本宿舍的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宿舍的日常安全和管理工作。每個宿舍選宿舍長1人。
第四章 研究生宿舍住宿與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住宿標準:原則上博士研究生2人/間,碩士研究生3人/間。
第十四條:收費標準:中心招收的全日製在讀博士生住宿費為1500元/人·年,碩士生住宿費為1200元/人·年。
第十五條:收費時間:住宿費按學期收取,每學期按六個月計算。聯合培養生在辦理進入中心手續時交納聯合培養期內當年的住宿費,以後住宿費按學期收取。原則上不能緩交。
第十六條:繳納住宿費後,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或因其他原因離開中心,中心根據學生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退剩餘的住宿費。
第十五條:宿舍內水、電、燃氣費自理。
第十六條:入住時收取鑰匙押金100元/人,退宿時憑押金條返還。
第五章 入住與退宿
第十七條:凡國際竹藤中心招生的全日製在讀研究生,具有申請在研究生宿舍住宿的資格。經本人提出申請,導師簽字並研究生部審核同意後,由研究生部統籌安排。
第十八條:研究生按照中心規定的流程辦理入住手續後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入住或自行調換。
第十九條:學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換宿舍的,應通過導師向研究生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調換。
第二十條:畢業、住宿申請期滿、退學以及自願申請退宿的學生,應當按照中心規定的流程辦理相關退宿手續,結清相關費用,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離宿舍。因休學或出國等原因離校半年以上的,應向研究生部,並辦理退宿手續,返校前一個月向研究生部提出書麵申請,重新安排床位。
第二十一條:住宿研究生如自願申請退宿,須經導師同意與研究生管理辦公室簽訂相關協議,交研究生部備案。已在學生公寓辦理入住手續,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若發生問題,其責任自負。
第六章 宿舍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研究生宿舍的家具、電器設備,按標準配備,由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建帳建卡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宿舍長驗收(簽字)使用。未經批準,一律不得私自搬運或調換。調整宿舍或畢業生離校時必須向管理人員辦理移交手續,違者所造成的損失由宿舍安全責任人及其所在宿舍賠償。
第二十三條:愛護公共財產,人人有責。屬正常損耗的應及時報修或更換,對私自拆改或任意損壞丟失家具設備者,視情節嚴重和損壞程度,實施賠償。
第二十四條:室內家具若有損壞,宿舍長及其他人員應及時向宿舍管理小組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