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 確保進出口貿易有序進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陳建偉答記者問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9月04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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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條例》從9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常務副主任陳建偉日前接受記者采訪,回答了有關問題。
問:為什麼要製定《條例》?
答: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十分豐富,其中高等植物約3萬多種,占世界總量的10%左右,居世界第三位。近20年來,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1980年,中國政府正式申請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隨著我國加入WTO以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瀕危物種進出口貿易的增長呈跨越式發展,瀕危物種的進出口管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由於我國缺乏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專項法規,造成我國的履約工作與國家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和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這都需要將我國近年來在加強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及履行公約方麵的成功經驗進行總結並上升為法律規範,把《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製度具體化。《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在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條件、程序,規範有關部門的許可行為。
問:《條例》的出台對我國的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貿易有何促進作用?
答:《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規範和完善瀕危野生動植物的進出口管理體係,為履行《公約》奠定專項法律基礎,對有效防範和控製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流失,維護生態係統安全及平衡,合理開發和利用人工養殖(培植)物種,促進可持續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條例》還對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非法貿易,維護和扶持合法貿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將極大地推動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產業的發展。
問:《條例》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製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為更好地與上述法律法規相銜接,《條例》第二條分成兩款,其中第一款是對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製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第二款是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上述兩款範圍內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均適用本《條例》。
問:《條例》在加強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方麵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麵進行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
一是完善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的體製。為了明確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的事權範圍,協調好與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的關係,條例規定: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並做好與履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有關的工作。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對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批準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製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負責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並代表中國政府履行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
二是規定禁止和限製進出口的範圍。條例明確:禁止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規定禁止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同時規定: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製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規定限製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準。
三是規範野生動植物管理部門和機構的許可行為。《條例》明確了各級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對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明確了法定不予批準進出口的情形,以及規範了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程序和期限。
四是規範海關、質檢等相關部門在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職能。條例規定,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時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應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並接受檢驗檢疫。
五是規範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條例》明確了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時,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規定的種類、數量、口岸、期限完成進出口活動。
六是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明確了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也明確了對非法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以及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問:如何落實貫徹好《條例》?
答:各級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領會《條例》的各項規定,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製定本單位的學習、培訓方案並認真落實;要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尤其是從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審批和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人員,認真學習、領會並熟練掌握《條例》的各項規定和內涵;積極向從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宣傳、普及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法律知識,使之自覺地執行各項規定。
各級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要以施行《條例》為契機,規範和完善進出口審批、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行為,及時清理修改或者廢除與《條例》不一致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內部工作機製和相關工作程序,明確執法人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做到依法、公開、公正地審批和核發證書。(中國綠色時報 200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