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首次明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必須交納森林植被恢複費
來源:國家林業局 發布時間:2006年08月23日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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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71號國務院令,公布新修訂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條例》在強化森林植被恢複費的法律地位、保障森林資源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麵作出了新規定。
《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複費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根據1998年修訂後實施的《森林法》第十八條,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2000年生效實施的《森林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指出,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複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複費如數退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所述“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是指《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複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73號文),該通知對森林植被恢複費的征收、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方麵進行了明確。
針對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補償補助標準偏低、範圍偏小、標準不統一等問題,按照中央在“三農”問題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針,對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補償補助標準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樹木、青苗的補償標準,《條例》授權按照工程所在省(區、市)的規定執行,較好地統一了補償補助標準。移民遠遷後,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於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由於不在工程占地範圍內,按照現行條例是不予補償的,但考慮到移民不可能將這些財產帶走,新條例將其也納入了補償範圍。
為確保補償補助製度落到實處,《條例》要求: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築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與承擔安置任務的村民委員會等簽訂協議,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產生活的原則,落實資金的發放。
《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中國綠色時報 200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