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竹藤中心修繕購置
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06〕118號),為規範和加強國際竹藤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修購專款)的管理,結合中心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修購專款指中央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中心本級及下屬單位的房屋修繕、基礎設施改造、儀器設備購置和升級改造的專項資金。
修購專款支持的項目簡稱修購項目。
第三條 修購專款實行項目管理,支持範圍包括:
(一)房屋修繕,指連續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適應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輔助設施的維修改造;
(二)基礎設施改造,指水、暖、電、氣等基礎設施的維修改造;
(三)儀器設備購置,指直接為科學研究工作服務的科學儀器設備購置;
(四)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指利用成熟技術對尚有較好利用價值、直接服務於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進行功能擴展、技術升級等工作。
第四條 修購專款開支範圍:修購項目執行中發生的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勞務費、水電動力費、設計費、運輸費、安裝調試費,以及其他在修購項目執行中發生的必要費用。
修購專款嚴禁用於規定開支範圍之外的支出。
第五條 修購專款安排使用原則:
(一)科學規劃、突出重點。以提高中心科技創新能力為核心,改善科技基礎條件薄弱環節為重點,區分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合理排序。堅持房屋維修、基礎設施改造與科研活動內容、科研工作急需相結合,全麵提高科研設施支撐保障水平。堅持科研儀器設備建設與學科布局調整、基地建設、重大任務部署緊密結合。堅持以需求為導向,重點建設,逐步發展。
(二)整合集成、效益優先。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激活存量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存量資源的使用效益。通過項目實施,有效調控增量資源。優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實現開放和共享、預期效益高的修購項目。項目實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
(三)立足中心公益性科研職能定位,圍繞科研重點目標、任務,結合科研優勢和研究重點、基礎條件和人員隊伍(包括科研、管理和技術支撐人員)現狀等,按照“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則,搭建科技創新條件平台。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計財處職責:
(一)製訂、修訂《國際竹藤中心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統籌協調,組織各研究所和相關職能處室編製修購工作規劃、修購項目年度申報計劃和財政部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會同重點實驗室對修購項目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等進行審核和排序,報中心主任辦公會審批同意後上報。
(四)根據資產存量審核設備購置是否為重複申報。
(五)會同重點實驗室審批200萬元以上的單台或成套儀器設備的《中央級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申報書》。
(六)監管修購專款預算執行。
(七)組織開展修購項目績效考評工作。
(八)組織修購項目驗收工作,向國家林業局報送修購項目驗收總結。
(九)承擔修購項目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重點實驗室職責:
(一)完成項目申報資料中關於中心整體科研狀況部分的編報。
(二)對各研究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從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整體角度,審核項目是否必需、可行,以及各研究所的申報內容是否重複。
(三)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則,統籌審核各研究所上報的修購規劃,並對項目進行初步排序。
(四)組織專家對擬申報的修購項目進行論證。
(五)監督項目實施情況
(六)會同計財處組織進口設備論證和設備政府采購。
(七)會同計財處組織項目驗收工作,項目績效考評。
(八)監督修購專款購置的科研設備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九)承擔修購項目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研究所和相關職能處室職責:
(一)各研究所和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對承擔的修購項目的申報、執行和驗收負有直接責任。
(二)編報修購項目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申報文本,如涉及200萬元以上的單台或成套儀器設備購置,組織專家進行聯合評議,並上報《中央級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申報書》。
(三)具體組織實施本研究所(職能處室)的修購項目。
(四)編報修購項目驗收報告,提交項目驗收申請。
(五)具體負責本研究所(職能處室)的修購專款形成的科研設備的安全和有效運轉。
(六)承擔其他與修購項目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項目規劃申報
第九條 修購項目規劃要圍繞科研任務和科研發展的合理需要,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核心,結合科研優勢和研究重點、基礎條件和人員隊伍,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原則,改善科技支撐保障條件,完善科研基礎設施和實驗平台建設,區分輕重緩急,進行科學規劃。
第十條 修購工作規劃提綱:
(一)科技基礎條件現狀。
1.科技基礎條件現狀概述
2.在科技基礎條件建設方麵積累的主要經驗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科技基礎條件修繕購置工作規劃。
1.中長期科技事業發展總體目標及對科技基礎條件的要求
2.科技基礎條件修繕購置工作思路與目標
3.科技基礎條件修繕購置工作主要內容及經費需求(從房屋修繕、基礎設施改造、儀器設備購置、儀器設備升級改造等方麵分別闡明)
4.科技基礎條件修繕購置工作年度計劃
(三)修購項目實施的保障機製與主要措施。
第十一條 各研究所(職能處室)在編報修購項目規劃前,必須提前做好修購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調研、設計、論證和詢價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條 修購規劃分為修繕規劃和購置規劃兩個子規劃,修繕規劃在規劃期內不做調整,購置規劃在申報項目年度計劃時,在資金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允許對項目做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計財處、重點實驗室審核、彙總修購規劃報中心主任辦公會批準後上報財政部,作為申報修購項目年度計劃的依據。
第四章 項目年度計劃申報
第十四條 修購項目年度計劃要與修購項目工作規劃一致,原則上應為修購規劃中的項目。購置類項目如確有急需,可在購置規劃資金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對項目做適當調整,新增項目要闡明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預期效果等。
第十五條 修購項目申報文本的編製要求:
(一)申報書的內容和格式要全麵、規範;
(二)項目立項依據要合理、充分;
(三)項目預算要合理有據。房屋修繕和基礎設施改造類項目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細化各項費用的測算,費用編製要合理、詳實,便於中介評審;儀器設備購置和升級改造類項目,要進行詳細詢價,提供設備報價單(原則上不少於3家),準確填報設備名稱、金額、規格型號和用途等。
(四)單台或成套購置價值超過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科學儀器設備,要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財教[2004]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計財處負責通知修購項目年度計劃申報的具體要求,各研究所、相關職能處室按要求及時填報項目申報文本。計財處和重點實驗室負責對項目申報文本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和項目排序意見。
第十七條 修購項目文本修改完善後,報中心主任辦公會審核並確定最終排序。計財處按要求時限,完成項目的網上申報和紙質文件報送。
第十八條 中介意見反饋。財政部通知各單位確認中介評審機構的評審意見後,計財處和重點實驗室負責通知各研究所和相關職能處室對申報項目的評審結果提出反饋意見,不同意評審意見的,按要求報送申辯理由和補充材料。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計財處根據財政部批複,將修購專項年度預算通知重點實驗室和相關職能處室,重點實驗室負責將儀器設備購置、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項目、以及其他與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項目的預算通知研究所。修購項目批複後,項目預算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條 研究所(職能處室)要嚴格按照修購預算和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使用修購資金,要加強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項目績效水平。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修購項目完成後,房屋修繕和基礎設施改造項目形成的結轉資金,作為淨結餘資金,上繳財政。儀器設備購置和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項目形成的結轉資金,由重點實驗室統籌安排,用於與修購項目內容相關的科研儀器配件的購置。
項目資金自批複起超過兩年的未執行完的,作為淨結餘資金,上繳財政。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第二十二條 計財處和重點實驗室負責組織修購項目的驗收工作。計財處統籌負責修購項目驗收工作,重點實驗室負責儀器設備購置、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項目、以及其他與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修購項目執行期結束後三個月內(項目執行期內提前結束的,為支付合同尾款後一個月內),相關研究所(職能處室)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並編製修購項目驗收報告。修購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的,應說明具體理由並提出後續工作措施。
第二十四條 凡有以下情形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未按批準的項目預算使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內容,變更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的;
(二)未按規定實施政府采購的;
(三)項目驗收報告內容不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項目執行中存在違反財經紀律現象的;
(五)不應通過驗收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根據驗收組意見,通知承擔項目的研究所(職能處室)進行整改或補充。限期整改後重新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結論將作為項目績效評價的基礎及新增項目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使用修購專款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 修購項目實行追蹤問效和績效考評。計財處可根據《中央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財預〔2005〕86號)、《中央級教科文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財教〔2005〕149號)、《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1〕285號)、《預算績效評價共性指標體係框架》(財預〔2013〕53號)、《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財預〔2015〕88號)等有關規定,組織部分或全部修購項目的績效考評。考評結果由計財處報送國家林業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計財處負責監督檢查修購專款使用情況,資產入賬情況。重點實驗室負責監督檢查儀器設備購置、儀器設備升級改造項目、以及其他與重點實驗室建設相關項目的實施情況和儀器設備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對違反修購專款管理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 對項目執行緩慢、資產長期閑置不用或利用率低下的,視情況暫停該研究所(職能處室)修購項目申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安徽太平試驗中心參照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際竹藤中心修繕購置項目驗收報告
附件
國際竹藤中心修繕購置項目
項 目 驗 收 報告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驗 收 時 間:
一、項目基本情況 |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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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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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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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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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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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複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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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1.房屋修繕 2.基礎設施改造 3.儀器設備購置 4.儀器設備升級改造 | |||||||||||||||||||||||||||||||||||||||||||||
項目經費使用情況 |
財政撥款 |
萬元 |
實際支出 |
萬元 | ||||||||||||||||||||||||||||||||||||||||||
項目結餘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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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主要工作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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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目內容完成情況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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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目績效考評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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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目組織管理情況審查(合同管理情況,招投標、政府采購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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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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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金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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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驗收結論: | ||||||||||||||||||||||||||||||||||||||||||||||
專家組組長: 成員: 年 月 日 九、驗收專家成員名單 | ||||||||||||||||||||||||||||||||||||||||||||||
姓名 |
專業 |
職稱 |
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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