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和《國務院審改辦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指導意見》(審改辦發〔2015〕1號)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我局對2006年8月22日發布的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27項林業行政許可項目的項目信息、適用範圍、辦理依據、辦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基本流程、辦理方式等內容(見附件)予以公告。國家林業局公告(2006年第6號)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廢止。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林業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