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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我國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係列述評之一
(一)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等一係列重大戰略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深刻內涵是“以人為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核心是還權還利於民,進一步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麵可持續發展。這是在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體現,是站在曆史的新高度,麵對新時期、新趨勢、新情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以新的境界、新的視野、新的途徑,謀求林業又快又好發展,實現興林富民,推動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戰略舉措。
我國有18億畝耕地,而林地多達43億畝,其中集體林地25億畝。但這43億畝林地,在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麵,在帶動林農致富方麵,在促進新農村建設方麵等,巨大的潛力還沒有釋放出來,巨大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
現實情況也印證了這一點。我國集體林區的森林平均蓄積量為每公項30多立方米,不到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占我國人口一半多的山區人口,大多生活不富裕,在592個國家扶貧縣中,就有496個分布在山區;山區普遍存在“造林難、護林難、科技興林難、民主和諧難”等問題。其根本原因是,林業體製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林業改革不到位,產權歸屬不清、權利責任不明、經營機製不活、利益分配失調、林農負擔過重,阻礙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
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加快林權製度改革,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這既是林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全國率先開展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福建,還有隨之而來的江西、遼寧等省改革事實證明,林權製度改革讓山區的“一潭死水”變活了,林區處處顯示出盎然生機和活力,給林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了脫胎換骨的嬗變。
(二)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其根本著眼點是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以發展生產力為首要任務。林權製度改革將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根本目標,是在集體林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與以往的分林到戶、林業“三定”等的改革不同,這次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是對以林地權益為核心的森林資產權益關係進行重大調整的改革,是從體製、機製和製度建設上進行係統、全麵落實林業產權的綜合性改革,通過“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確立林農的經營主體地位,給予林農真正意義上的物權。這些改革,必將充分調動全社會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進一步積聚和增強林業發展的拉動力,激活各種要素向林業聚集。
福建、江西、遼寧等省的林改實踐表明,實行林權改革,林區生產力得到了極大釋放,廣大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林業發展質量提高,林地單位麵積產出效益增加,大批社會資金流向林業,形成了全社會辦林業的良好發展態勢。同時,林權製度改革加快了林業產業發展和結構的優化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了林業科技進步,提高了林農的整體素質,逐步形成了有利於促進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體製機製。
(三)科學發展觀提出要統籌城鄉發展,更加注重農村的發展,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林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發展全局中具有戰略性意義。“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宏偉目標,賦予了林業新的曆史使命和要求。
林權製度改革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最直接的辦法和最根本的渠道,其實質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山區林區的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要著力解決製約集體林區和農村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建立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長效機製,以改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局麵。改革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增進農民福祉,促進了農村集體林農增收,促進了農村民主化進程和農村社會和諧,促進了林業市場服務體係建設和政府職能轉變,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全麵協調發展。因此,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在範疇上是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質上是農村改革的延伸,在進程上是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林業產權製度改革涉及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麵麵,也關係到林業管理體製和機製的變革和林業自身的發展,深刻地影響著新農村建設進程,其意義遠遠超過了林業本身。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最近在全國集體林權製度改革高峰論壇上指出,隻有把林業問題解決好,才能有效解決我國1500多個山區縣的發展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占全國總人口56%的山區人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致富問題;隻有把“三林”問題解決好,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三農”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最現實的途徑就是實行集體林權製度改革。隻有改革,才能有效消除長期製約林業發展的體製障礙,才能有效釋放農村勞動力的巨大潛能、林地的巨大生產潛力及調動其他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才能充分發揮林業的雙重屬性和林業的多種功能,才能充分發揮林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保持林區穩定,發揮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
(四)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根本要求。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把人民群眾作為推動發展的主體和基本力量,以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為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
林權製度改革還權還利於民,以農民最根本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著眼點,體現權力的公有性和人民性,讓廣大林農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給予群眾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改革從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入手,尊重林農的主體地位,把改革發展取得的各方麵成果,體現在不斷提高林農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上,讓林農得到應該得到的、看得見的物質利益。
(五)科學發展觀強調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諧社會建設和人的全麵發展看成是相互聯係的整體,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性社會,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部署,是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林改統籌考慮當前發展和長遠需要,消除了林業發展的體製性障礙,推進了林業部門轉變職能,增強服務職能,並調動了廣大林農和其他社會主體發展林業的積極性,解決了集體林區發展的“動力源”問題,保護生態環境力度加大,生態環境逐步改善,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是新的曆史時期的一項偉大的變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是林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活力之源、潛力之源、動力之源。(中國綠色時報 2006-07-31)
我國有18億畝耕地,而林地多達43億畝,其中集體林地25億畝。但這43億畝林地,在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方麵,在帶動林農致富方麵,在促進新農村建設方麵等,巨大的潛力還沒有釋放出來,巨大的作用還沒有發揮出來。
現實情況也印證了這一點。我國集體林區的森林平均蓄積量為每公項30多立方米,不到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占我國人口一半多的山區人口,大多生活不富裕,在592個國家扶貧縣中,就有496個分布在山區;山區普遍存在“造林難、護林難、科技興林難、民主和諧難”等問題。其根本原因是,林業體製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林業改革不到位,產權歸屬不清、權利責任不明、經營機製不活、利益分配失調、林農負擔過重,阻礙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
要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加快林權製度改革,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這既是林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更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全國率先開展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福建,還有隨之而來的江西、遼寧等省改革事實證明,林權製度改革讓山區的“一潭死水”變活了,林區處處顯示出盎然生機和活力,給林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了脫胎換骨的嬗變。
(二)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其根本著眼點是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以發展生產力為首要任務。林權製度改革將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根本目標,是在集體林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與以往的分林到戶、林業“三定”等的改革不同,這次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是對以林地權益為核心的森林資產權益關係進行重大調整的改革,是從體製、機製和製度建設上進行係統、全麵落實林業產權的綜合性改革,通過“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確立林農的經營主體地位,給予林農真正意義上的物權。這些改革,必將充分調動全社會發展林業的積極性,進一步積聚和增強林業發展的拉動力,激活各種要素向林業聚集。
福建、江西、遼寧等省的林改實踐表明,實行林權改革,林區生產力得到了極大釋放,廣大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林業發展質量提高,林地單位麵積產出效益增加,大批社會資金流向林業,形成了全社會辦林業的良好發展態勢。同時,林權製度改革加快了林業產業發展和結構的優化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了林業科技進步,提高了林農的整體素質,逐步形成了有利於促進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體製機製。
(三)科學發展觀提出要統籌城鄉發展,更加注重農村的發展,解決好“三農”問題,實現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林業是農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發展全局中具有戰略性意義。“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宏偉目標,賦予了林業新的曆史使命和要求。
林權製度改革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最直接的辦法和最根本的渠道,其實質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山區林區的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製度改革要著力解決製約集體林區和農村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建立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長效機製,以改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滯後的局麵。改革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維護農民利益、增進農民福祉,促進了農村集體林農增收,促進了農村民主化進程和農村社會和諧,促進了林業市場服務體係建設和政府職能轉變,推動了農村經濟社會全麵協調發展。因此,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在範疇上是農村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本質上是農村改革的延伸,在進程上是農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林業產權製度改革涉及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麵麵,也關係到林業管理體製和機製的變革和林業自身的發展,深刻地影響著新農村建設進程,其意義遠遠超過了林業本身。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最近在全國集體林權製度改革高峰論壇上指出,隻有把林業問題解決好,才能有效解決我國1500多個山區縣的發展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占全國總人口56%的山區人民特別是貧困人口的致富問題;隻有把“三林”問題解決好,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三農”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最根本、最現實的途徑就是實行集體林權製度改革。隻有改革,才能有效消除長期製約林業發展的體製障礙,才能有效釋放農村勞動力的巨大潛能、林地的巨大生產潛力及調動其他各種生產要素向林業聚集,才能充分發揮林業的雙重屬性和林業的多種功能,才能充分發揮林業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保持林區穩定,發揮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作用。
(四)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根本要求。以人為本就是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把人民群眾作為推動發展的主體和基本力量,以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為發展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
林權製度改革還權還利於民,以農民最根本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著眼點,體現權力的公有性和人民性,讓廣大林農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給予群眾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改革從群眾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入手,尊重林農的主體地位,把改革發展取得的各方麵成果,體現在不斷提高林農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上,讓林農得到應該得到的、看得見的物質利益。
(五)科學發展觀強調把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諧社會建設和人的全麵發展看成是相互聯係的整體,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環境友好性社會,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戰略部署,是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舉措。林改統籌考慮當前發展和長遠需要,消除了林業發展的體製性障礙,推進了林業部門轉變職能,增強服務職能,並調動了廣大林農和其他社會主體發展林業的積極性,解決了集體林區發展的“動力源”問題,保護生態環境力度加大,生態環境逐步改善,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集體林權製度改革是新的曆史時期的一項偉大的變革,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生動實踐,是林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活力之源、潛力之源、動力之源。(中國綠色時報 200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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