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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正式出台
國家林業局政府網6月7日訊 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共分6章,42條。
《條例》對高原濕地的保護範疇作了定義,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對下一級政府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濕地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濕地保護、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水利、旅遊、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為推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製的建立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製度,對依法占用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按照誰利用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製。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為加強對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製,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劉維棟)
《青海省濕地保護條例》共分6章,42條。
《條例》對高原濕地的保護範疇作了定義,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對下一級政府的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範圍;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濕地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濕地保護、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水利、旅遊、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為推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製的建立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濕地生態效益補償製度,對依法占用濕地和利用濕地資源的,按照誰利用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補償機製。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為加強對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製,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劉維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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