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信息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
國家林業局日前發布《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此《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具體步驟、審批條件、期限、程序、處罰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隨著轉基因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轉基因林木不斷湧現。目前已有多種類型的轉基因樹木具有人類所期望的品質。但是,樹木類型複雜、生命周期長,且基因組非常大,相當於人類基因組的10倍。所以轉基因林木的研究和開發工作就更加引起人們關注,主要是轉基因林木的基因向自然群體的流動,即所謂的“基因汙染”。其次是導入基因的長期穩定性還難以確定,在樹木多年的生命活動中,插入到其龐大基因組上的外源基因是否在各種各樣內外環境條件下會發生失控?還有,轉基因林木對生態係統可能存在著潛在的影響,這種人為改變了原林木固有基因組合的新物種,可能會引起物種間新的競爭關係等。為加強轉基因林木管理,防止轉基因林木可能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的危害,安全有效地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為林業服務、為人類造福,國家林業局特製定《辦法》,以規範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
國家林業局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林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開始對林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嚴格審批。2004年國務院第41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40項是“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12號令的精神,國家林業局發布了這個《辦法》。
在《辦法》即將實施之前,國家林業局要求認真執行此管理辦法,並對相關研究單位加強管理,對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範圍各個環節嚴格科學把握,使之真正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安全性。
《辦法》規定了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範圍,包括轉基因林木的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環節。同時,對轉基因林木進行了定義,轉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林業生產或者林產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轉基因森林植物;轉基因森林植物產品;轉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含轉基因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成分的其他相關產品。
《辦法》同時還詳細規定了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管理措施、審批行為,以及違法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等。
■相關鏈接
安全等級
根據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結合林業生產的實際情況,將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分為三級:Ⅰ級,尚不存在危險;Ⅱ級,具有低度危險;Ⅲ級,具有高度危險。
管理措施
對於從事安全等級為Ⅰ級和Ⅱ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單位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家林業局報告;從事安全等級為Ⅲ級的轉基因森林研究的,研究單位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對於研究結束,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或者中間試驗結束,需要進行環境釋放,或者環境釋放結束後需要轉入生產性試驗的,或者同步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均需要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從事轉基因林木生產、經營的,應當取得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同時按照安全證書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從境外引進轉基因林木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審批行為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範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審批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確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批準條件以及受理、審查期限等具體規定,增加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的可操作性。第十條明確規定,對於申請安全等級為Ⅲ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請進行轉基因林木試驗的,如果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評價,具有符合安全等級要求的安全控製措施,有從事轉基因林木研究和試驗的專門技術人員,同時具備與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批準。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主要對申請的受理,或不受理,或需要補充材料,專家評審或檢測機構的檢測,以及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延期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等,進行了程序、期限等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許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許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罰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定了違法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中關於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由國家林業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中國綠色時報 2006-06-30)
近年來,隨著轉基因生物技術的迅速發展,轉基因林木不斷湧現。目前已有多種類型的轉基因樹木具有人類所期望的品質。但是,樹木類型複雜、生命周期長,且基因組非常大,相當於人類基因組的10倍。所以轉基因林木的研究和開發工作就更加引起人們關注,主要是轉基因林木的基因向自然群體的流動,即所謂的“基因汙染”。其次是導入基因的長期穩定性還難以確定,在樹木多年的生命活動中,插入到其龐大基因組上的外源基因是否在各種各樣內外環境條件下會發生失控?還有,轉基因林木對生態係統可能存在著潛在的影響,這種人為改變了原林木固有基因組合的新物種,可能會引起物種間新的競爭關係等。為加強轉基因林木管理,防止轉基因林木可能對生物多樣性造成的危害,安全有效地利用現代生物技術為林業服務、為人類造福,國家林業局特製定《辦法》,以規範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
國家林業局早在2001年就成立了“林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開始對林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嚴格審批。2004年國務院第412號令公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40項是“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第412號令的精神,國家林業局發布了這個《辦法》。
在《辦法》即將實施之前,國家林業局要求認真執行此管理辦法,並對相關研究單位加強管理,對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範圍各個環節嚴格科學把握,使之真正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安全性。
《辦法》規定了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範圍,包括轉基因林木的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等環節。同時,對轉基因林木進行了定義,轉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林業生產或者林產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轉基因森林植物;轉基因森林植物產品;轉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含轉基因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成分的其他相關產品。
《辦法》同時還詳細規定了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管理措施、審批行為,以及違法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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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
根據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結合林業生產的實際情況,將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分為三級:Ⅰ級,尚不存在危險;Ⅱ級,具有低度危險;Ⅲ級,具有高度危險。
管理措施
對於從事安全等級為Ⅰ級和Ⅱ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單位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家林業局報告;從事安全等級為Ⅲ級的轉基因森林研究的,研究單位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對於研究結束,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或者中間試驗結束,需要進行環境釋放,或者環境釋放結束後需要轉入生產性試驗的,或者同步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均需要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從事轉基因林木生產、經營的,應當取得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同時按照安全證書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於從境外引進轉基因林木用於研究、試驗、生產、經營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審批行為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範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審批行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確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批準條件以及受理、審查期限等具體規定,增加了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的可操作性。第十條明確規定,對於申請安全等級為Ⅲ級的轉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請進行轉基因林木試驗的,如果其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評價,具有符合安全等級要求的安全控製措施,有從事轉基因林木研究和試驗的專門技術人員,同時具備與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應當予以批準。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主要對申請的受理,或不受理,或需要補充材料,專家評審或檢測機構的檢測,以及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或延期作出是否行政許可的決定等,進行了程序、期限等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國家林業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許行政許可的決定,出具《國家林業局準許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國家林業局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處罰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規定了違法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中關於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由國家林業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中國綠色時報 20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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