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管理規定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麵發展,根據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國際竹藤網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中心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曆教育的全日製研究生,包括在職研究生和非在職研究生。
第三條 在中心學習的研究生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要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中國林科院 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院(以下簡稱研究生院)的各項管理規定,培養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要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四條 中心要重視研究生人才的培養,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學,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研究生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研究生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研究生院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麵獲得公正評價,完成研究生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四) 對研究生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可向研究生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研究生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研究生院管理製度;
(三) 努力學習,按時完成規定學業;
(四) 遵守研究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 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等有關材料,按照研究生院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到研究生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研究生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研究生院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研究生院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但須離研究生院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須在批準之日起的兩周內辦理離研究生院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者經治療康複後,可以在第二年新生入學前向研究生院申請入學,由研究生院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研究生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後,研究生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申請暫緩注冊。逾期不辦理注冊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研究生學籍。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課程學習和其他培養環節的工作,並按要求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根據研究生院有關規定,在多所學校選修課程。在他校選修課程的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五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由研究生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的活動、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需延期返校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以書麵形式。研究生在基礎課學習期間請假,經導師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備案;在學位論文工作期間請假,經導師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備案。研究生請假期滿應當辦理消假手續,未辦理消假手續者,超假時間按曠課處理。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轉導師)。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專業者,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由轉出、轉入專業雙方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和中心領導同意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研究生轉專業後,必須按該專業培養要求修讀課程及進行科研和學位論文工作。
第十八條 中心錄取的研究生一般應當在研究生院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研究生院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 應予退學的;
(四)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研究生要求轉學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申明理由,經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批準後,上報研究生院審批。經轉入轉出兩校同意,並經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需要得到兩個省的教育行政部門的確認。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中心認為應當休學者,經中心批準,報研究生院審批後,可以休學。
經醫院診斷患有傳染病的研究生,在治療期間和醫生建議修養期間必須休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以一學期為限。但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因病申請休學者還需提交醫院診斷證明。經指導教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二十四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中心學習研究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研究生院提出複學申請,因病休學者還需同時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經指導教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五節 休 假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享受寒暑假待遇。在課程學習階段,可按修課學校的規定休假或由研究生院統一安排;在學位論文工作階段,休假時間和期限由指導教師根據科研工作情況安排。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休寒暑假期間助學金照常發放,但應停發科研補助。
第六節 退 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課程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中期考核未通過的、在規定的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研究生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研究生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開研究生院,連續兩周未參加研究生院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
(五) 超過研究生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申請退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報中心領導審核並提交中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後,上報研究生院審定。
第三十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報研究生院審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三十一條 退學研究生應在批準退學文件下發後一周內辦理離開手續,憑離開通知單到研究生院領取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退學研究生,原則上可按入學前的學曆推薦就業,列入最近一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在規定時間之內沒有聯係到接受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節 學製、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全日製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學製為三年,非在職碩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年限為四年,在職碩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年限為五年;非在職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年限為五年,在職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年限為六年;碩博連讀研究生和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製為五年。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製內未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的,可以申請延期畢業,並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延期畢業者,須在規定學製期滿前兩個月提出申請,經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審批後,報研究生院審定,每次申請延長時間為半年或一年,累計在研究生院學習時間不能超過規定的相應類別研究生的學習年限。
對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中心不安排住宿,停發助學金;科研補助費由導師根據其承擔科研任務情況發放。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出國學習或合作培養的研究生,其在國外學習期間連續計算學習年限。
第八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製內完成規定課程和其他環節的考核,成績合格並通過論文答辯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製未滿但達到畢業要求的研究生,可提出提前畢業的申請,經導師、中心科技教育處同意,中心領導審批,報研究生院審定後,準予提前畢業。研究生提前畢業的時間不得超過規定學製的一年。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內容,但未能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準予結業,並發給結業證書。結業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可自結業之日起一年以內修改論文後重新申請答辯一次,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九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經中國林科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後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個人信息的上報工作。
第四十二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研究生院核實後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院所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維護研究生院區域內的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四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參與民主管理,特別是與研究生切身利益有關事務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研究生院的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可以在研究生院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研究生院有關規定提出書麵申請,報研究生院批準。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研究生院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研究生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 提倡並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研究生院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條 鼓勵、支持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研究生院、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研究生院將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五十條 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中國林科院、中心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條 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製度。研究生應當遵守中心和中國林科院研究生住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全麵發展或者在課程學習、科研工作、思想品德及社會服務等方麵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三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四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將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院查看處分:
(一) 曠課、曠考、違反學習紀律的;
(二) 打架鬥毆、酗酒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 弄虛作假、欺騙同學、老師和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的;
(四) 第五十七條所規定的情形,情節較輕的;
第五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研究生院規定,嚴重影響研究生院教學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研究生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九條 對研究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並報研究生院審定。
第六十條 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六十一條 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研究生院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研究生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研究生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
第六十三條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麵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研究生院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四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中心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書麵申訴。根據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北京市教委在接到研究生書麵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複。
第六十五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有關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六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從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一個月內離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發給學習證明,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或原工作單位。
第六十七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歸入中心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在讀研究生出國按照《國際竹藤網絡中心研究生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九條 委托、定向培養研究生畢業、肄業、結業後,回原委培、定向單位工作,其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由研究生院寄給該單位人事部門轉發本人。
第七十條 提倡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學習期間晚婚、晚育。已婚在讀研究生應遵守國家及我中心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各條款由中心科技教育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