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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給我們帶來什麼?

來源:新華網 作者:林豔興 劉晨 於文靜 發布時間:2008年07月18日 閱讀: 字體:【】 【

  到鄉下買一麵山,造一片屬於自己林木,是不少城裏人的夢想。過去由於產權不清、交易困難,這種事情一般很難實現。如今隨著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全麵推進,林權歸屬逐步清晰,這一夢想有望成為現實。

  近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意見》,是指導我國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作為農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這項改革和13億國人息息相關,將給廣大農民、市民和林業係統等相關人士帶來具體實惠。

  4億農民將得到25億畝集體林地完整的“物權”

  林改前,江西崇義縣鉛廠鎮鉛廠村幾萬畝毛竹林一直由村裏統一經營,農民的竹子收入隻有每根0.8元的砍伐工資。每到過年,村裏把當年的山上經營收入分紅,常常是一個村民幾十元,最多的年份也隻有幾百元。

  2004年,崇義被列為江西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試點縣,鉛廠村毛竹林全部被分山到戶。黃雀坳組農民陳方棟家分得240畝毛竹林。一根竹子10元錢,扣除砍運工資可獲純利7元,2005年就收入了3萬多元。

  像陳方棟一樣,廣大農民特別是山區林區的群眾,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第一受益者”。目前,我國有集體林地25億畝,涉及農民4億多。此次中央文件明確了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五個基本原則,前兩條明確表示“堅持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

  簡言之,通過集體林權製度改革,廣大農民將獲得25億畝集體林地完整的“物權”,其中包括使用權、經營權、處置權、收益權。

  按物權法規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承包人依法對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在一定條件下的處置權利。林地承包經營權一定就是70年不變,承包期滿後還可以繼續承包,讓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按照中央文件確定的目標,國家將在5年左右的時間內,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並在實地堪界登記後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商品林,農民可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可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發展森林旅遊。

  除獲得山林,農民還能從“減輕稅費”中實現增收。江西省在集體林權製度改革中實行“兩取消、兩調整、一規範”,即取消木竹農業特產稅和取消市、縣、鄉、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費項目,調整育林基金平均計費價格和調整集體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規範增值稅、所得稅征收範圍,2006年政策性讓利14億元,全省農民人均得利109元。

  一麵山就是一個希望,一片林就有一份收益。江西省統計局統計顯示,2004年林改開始時,全省農民人均林業純收入隻有278元;2006年,這一數字達到了490元。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說,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興林富民”,將林地林木這筆生產資料和物質財富交給農民,實現老百姓耕山致富的願望。

  “下鄉買地、投資造林”者更有保障

  郭偉華是深圳一家小型電子廠的經營者,他感受到製造業巨大壓力,同時又看到林業投資小,回報穩,又能避開城市的喧囂,於是決定企業轉型。今年6月底,他來到江西井岡山腳下的遂川林區,準備買山造林。

  遂川縣給他提供了幾十宗已經掛牌擬出讓的“山源”,然後他挨家挨戶察看。真沒想到,當地市場的“貨源”如此豐富。前來辦理林產、林權交易的林農絡繹不絕。

  此次中央文件規定,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

  江西省林改辦副主任嚴成說,就像農民可以進城買房一樣,市民也可以下鄉買山,而且更加方便、更有保障了。

  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曹清堯說,對於廣大城市居民來說,林改即將帶給他們的好處還有很多。比如通過林改調動農民營林務林的積極性,促進林業生產,可以提高全社會的生態環境質量,可以增加林產品的供給,城裏人喜愛的竹筍、木耳、蘑菇等山貨、野味將大大增加,森林旅遊的去處也將增加。

  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林業部門的行政事業人員是集體林權製度改革的實施者,也是被改革的對象。分山、還權、讓利,林木采伐公示,對農民來說,哪一項都是受益的;而對林業幹部來說,有可能是失去權力。

  林改一度被認為是林業部門在“砸自己的飯碗”。因為在此過程中江西林業部門“失去”太多:一是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收費讓掉4億元;二是精簡富餘人員,全係統分流1.3萬人;三是取消、下放、精簡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

  然而江西省林業廳廳長劉禮祖認為,這場改革中林業部門既是被改革者,也是改革的受益者。他表示說,通過林改,江西林業部門多年想解決沒解決的問題一攬子解決了,可謂“置之死地而後生”。

  林改前,江西幾十個縣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沒有進財政,完全靠罰款收費過日子,即所謂的自收自支。林改時,江西規定“林業部門不進財政的,林改不驗收”。

  通過林改,江西林業係統行政事業人員全部進了財政,結束了長期靠林業規費供養的曆史;林業部門從審批收費轉為執法服務,改變了林業工作站就是“收費站”、木材檢查站是“罰款站”的不良形象。

  通過還山、還權於民,融洽了幹部群眾的關係;調處山林糾紛促進了林區和諧。取消林業收費項目後,江西省財政每年安排4000多萬元轉移支付補助給鄉鎮。從2005年起,省財政按照每個村1萬元、每個鄉10萬元的標準再安排轉移支付近4億元,用於維持鄉村政府、基層組織運轉。

  此次中央文件指出,要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製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製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準;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規範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這意味著我國各級林業部門行政事業人員有望吃上“皇糧”。中央黨校教育長李興山說,這看似林業行政事業人員從林改中得到了實惠,其實更是我國林業的“福音”。因為這樣,我國將結束規費林業的曆史,消除了林業發展的體製性障礙,實現林業部門曆史性的職能轉變,促進林業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