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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納稅人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征即退手續時,應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征即退手續。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資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餘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餘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LY/T1 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鬆木杆、腳手杆、雜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三日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號 |
產品名稱 |
1 |
木(竹)纖維板 |
2 |
木(竹)刨花板 |
3 |
細木工板 |
4 |
活性炭 |
5 |
栲膠 |
6 |
水解酒精、炭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