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信息
《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審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10月21日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據悉,安徽省是全國第三個頒布森林公園地方性法規的省份。《條例》的頒布標誌著該省森林公園法製化建設邁出了重要一步,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促進森林公園建設,改善生態環境,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遊覽和休閑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將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
製定《條例》的背景和意義:規範森林公園的管理和開發,促進森林旅遊的發展
“近些年我省森林公園事業發展迅速,全省已批建了45處森林公園,接待遊客人次、旅遊收入逐年提高。但同時森林公園建設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製約著森林公園快速健康發展,這迫切需要製定一部指導性強、可操作的法規,規範森林公園建設,實現森林風景資源的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主任吳保華說。
安徽省森林風景資源豐富,自1985年批準建立第一家森林公園琅琊山國家級森林公園以來,全省森林公園建設步入快車道。現全省已批建了28家國家級森林公園,17家省級森林公園,規劃總麵積12.8萬公頃。近年來,為加快發展步伐,全省各森林公園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約2.5億元。新造風景林1200畝,改造林相6萬畝;新修建旅遊公路130公裏、旅遊步道320公裏,開發旅遊景點500多個,建成客運索道3條,建旅遊賓館20座。森林公園基礎設施日漸完善提高,旅遊接待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十五”期間,全省森林公園共接待遊客900萬人次,累計直接旅遊收入1.45億元。2005年全省森林公園共接待遊客292萬人次,直接旅遊收入7800萬元。森林旅遊業正成為全省林業經濟新的增長點。
在全省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阻礙森林公園發展的現象也日益凸現出來。如有些地方擅自占用森林公園林地;有些地方違反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興建建設項目,或在森林公園炸山、開礦、采石,嚴重破壞了森林風景資源;有些森林公園管理機構重複設置,造成工作扯皮、推諉等現象。為依法規範森林公園建設,促進森林公園發展,解決存在的問題,早在幾年前省林業廳就向省政府起草報送了《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省政府法製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經營者、人民群眾意見,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結合安徽實際,借鑒外省經驗,數易其稿,最後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的主要亮點
“本條例根據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指導原則,對森林公園設立與建設、資源保護和經營管理等方麵的問題作了全麵規範。”省人大副秘書長劉鐵流向記者介紹。
《條例》分總則、設立與建設、資源保護、經營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件,共六章四十九條,內容很豐富。主要亮點有:
關於森林公園的設立。本著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前提。《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也就是說個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它突破了以往森林公園由各級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的局麵,鼓勵社會多主體投資建設森林公園。對設立森林公園,《條例》從四個方麵予以規範:一是規定設立森林公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標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森林公園;二是規定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三是規定設立省級森林公園的條件、申報程序等;四是規定縣級森林公園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同時,《條例》對在森林公園的申報過程中林農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了充分關注。規定:“利用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承包的林地設立森林公園的,應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意。”以切實保護林農合法權益。
關於森林公園的規劃與建設。《條例》認為森林公園的建設是對森林風景資源進行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的基礎,強化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在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對森林公園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範,強調要符合規劃,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在施工過程中不得破壞景觀植被、山體、水體。根據國務院《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條例》特別規定森林公園可以與風景名勝區或者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之間重複申報,有利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多重保護,有利於擴大知名度,形成品牌效應,有利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同時規定:“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實驗區、地質公園地域基本一致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簡、效能和有利於保護利用的原則,確定一個機構負責實施統一管理。”以避免管理機構重複設置而造成工作扯皮、推諉現象。
關於資源保護。《條例》認為做好森林風景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森林公園才能更好地發展與合理利用。為此,《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麵作出規範: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園管理機構以及經營者的各自保護職責。二是對森林公園中的森林資源清查、古樹名木等野生動植物保護、地形地貌保護、汙染物的處理、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等有關問題作出保護規定。三是明確規定,在主要景點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療養院等設施。四是規定禁止在森林公園內新建墳墓。除具有曆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受國家保護的墳墓以及依法批準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關於經營與管理。《條例》規定,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以使用權入股、聯營、租賃等形式參與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和經營,以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森林公園,進一步拓展森林公園開發、建設的投資渠道。此外,為了規範森林公園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條例》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如規定在危險地段和遊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森林公園經營者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對森林公園經營設施等應當進行定期檢修,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等。
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五章明確了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森林公園森林風景資源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未按照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在施工中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景觀植被、山體和水體破壞的行為等,《條例》中分別設定了處罰標準。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條例》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森林公園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審議通過後在林業係統尤其是森林公園內引起極大反響,安徽省林業廳分管領導時思玉告訴記者:《條例》是全省森林公園依法建設、依法管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據,對進一步規範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促進森林旅遊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將大張旗鼓地宣傳貫徹好《條例》,建設好森林公園,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麵多層次的需求。
(中國綠色時報2007-01-16)
製定《條例》的背景和意義:規範森林公園的管理和開發,促進森林旅遊的發展
“近些年我省森林公園事業發展迅速,全省已批建了45處森林公園,接待遊客人次、旅遊收入逐年提高。但同時森林公園建設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製約著森林公園快速健康發展,這迫切需要製定一部指導性強、可操作的法規,規範森林公園建設,實現森林風景資源的合理開發、永續利用。”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辦公室主任吳保華說。
安徽省森林風景資源豐富,自1985年批準建立第一家森林公園琅琊山國家級森林公園以來,全省森林公園建設步入快車道。現全省已批建了28家國家級森林公園,17家省級森林公園,規劃總麵積12.8萬公頃。近年來,為加快發展步伐,全省各森林公園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約2.5億元。新造風景林1200畝,改造林相6萬畝;新修建旅遊公路130公裏、旅遊步道320公裏,開發旅遊景點500多個,建成客運索道3條,建旅遊賓館20座。森林公園基礎設施日漸完善提高,旅遊接待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水平不斷提高。據統計,“十五”期間,全省森林公園共接待遊客900萬人次,累計直接旅遊收入1.45億元。2005年全省森林公園共接待遊客292萬人次,直接旅遊收入7800萬元。森林旅遊業正成為全省林業經濟新的增長點。
在全省森林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阻礙森林公園發展的現象也日益凸現出來。如有些地方擅自占用森林公園林地;有些地方違反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興建建設項目,或在森林公園炸山、開礦、采石,嚴重破壞了森林風景資源;有些森林公園管理機構重複設置,造成工作扯皮、推諉等現象。為依法規範森林公園建設,促進森林公園發展,解決存在的問題,早在幾年前省林業廳就向省政府起草報送了《安徽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經省政府法製辦廣泛征求有關部門、森林公園管理機構、經營者、人民群眾意見,作了大量的調查研究,結合安徽實際,借鑒外省經驗,數易其稿,最後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條例》的主要亮點
“本條例根據統籌規劃、嚴格保護、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指導原則,對森林公園設立與建設、資源保護和經營管理等方麵的問題作了全麵規範。”省人大副秘書長劉鐵流向記者介紹。
《條例》分總則、設立與建設、資源保護、經營與管理、法律責任和附件,共六章四十九條,內容很豐富。主要亮點有:
關於森林公園的設立。本著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前提。《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也就是說個人可以申請設立森林公園。它突破了以往森林公園由各級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設立的局麵,鼓勵社會多主體投資建設森林公園。對設立森林公園,《條例》從四個方麵予以規範:一是規定設立森林公園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標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森林公園;二是規定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三是規定設立省級森林公園的條件、申報程序等;四是規定縣級森林公園的設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同時,《條例》對在森林公園的申報過程中林農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了充分關注。規定:“利用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承包的林地設立森林公園的,應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意。”以切實保護林農合法權益。
關於森林公園的規劃與建設。《條例》認為森林公園的建設是對森林風景資源進行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的基礎,強化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在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對森林公園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範,強調要符合規劃,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在施工過程中不得破壞景觀植被、山體、水體。根據國務院《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條例》特別規定森林公園可以與風景名勝區或者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之間重複申報,有利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多重保護,有利於擴大知名度,形成品牌效應,有利於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同時規定:“森林公園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內的實驗區、地質公園地域基本一致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簡、效能和有利於保護利用的原則,確定一個機構負責實施統一管理。”以避免管理機構重複設置而造成工作扯皮、推諉現象。
關於資源保護。《條例》認為做好森林風景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森林公園才能更好地發展與合理利用。為此,《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麵作出規範: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園管理機構以及經營者的各自保護職責。二是對森林公園中的森林資源清查、古樹名木等野生動植物保護、地形地貌保護、汙染物的處理、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等有關問題作出保護規定。三是明確規定,在主要景點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療養院等設施。四是規定禁止在森林公園內新建墳墓。除具有曆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受國家保護的墳墓以及依法批準建造的公墓外,原有的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關於經營與管理。《條例》規定,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可以以使用權入股、聯營、租賃等形式參與森林公園的開發、建設和經營,以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森林公園,進一步拓展森林公園開發、建設的投資渠道。此外,為了規範森林公園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條例》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如規定在危險地段和遊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森林公園經營者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和警示標識;對森林公園經營設施等應當進行定期檢修,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等。
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第五章明確了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森林公園森林風景資源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未按照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在施工中未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景觀植被、山體和水體破壞的行為等,《條例》中分別設定了處罰標準。
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條例》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森林公園管理中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審議通過後在林業係統尤其是森林公園內引起極大反響,安徽省林業廳分管領導時思玉告訴記者:《條例》是全省森林公園依法建設、依法管理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據,對進一步規範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促進森林旅遊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將大張旗鼓地宣傳貫徹好《條例》,建設好森林公園,滿足人民群眾多方麵多層次的需求。
(中國綠色時報200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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