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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開瓶費”之爭:爭論似已演變為一場拉鋸戰
元旦前夕,北京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酒樓“開瓶費”違法的法槌甫落,新年伊始,浙江溫州23家酒店即聯合謝絕“自帶酒水”;消費者協會斥之為霸王條款,而烹飪協會則主張企業可自主定價……如此碰撞,近年來幾乎每隔幾個月就會集中“爆發”一次。關於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爭論何以演變為一場扯不斷、理還亂的拉鋸戰?社會公益與市場規律如何平衡?最終消除爭論又該寄望何方? 收取“開瓶費” “行規”還是“違規”? “我們帶一瓶酒去酒店過生日,市場價才90元左右,酒店卻按店內售價的10%收了58元的‘開瓶費’!”趙女士既憤怒又無奈。 因為“開瓶費”“鬧心”的並非趙女士一個人。在店門口貼一張“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或者在賬單上列一項“開瓶費”的費用,成了大多數餐飲企業的做法。 據了解,2003年5月1日,中國旅遊飯店協會製定發布了《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其中提出,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此後,“禁止顧客自帶酒水”或者收取“開瓶費”逐漸成為全國餐飲業的“行規”。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認為,行規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能隨意以行規給消費者增加義務。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之類行規,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非價格措施或價外價措施,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認為,餐飲企業作為市場主體,雖然有自主交易權,但是這種權利在麵對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時,應受到限製。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行規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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