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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華工商時報記者孟懷虎敲詐勒索一審被判七年
中新網杭州11月30日電(沈健)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對中華工商時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的孟懷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孟懷虎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其所獲贓款63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孟懷虎是因涉嫌敲詐於2005年11月9日被杭州當地警方刑拘並正式拘捕的,2006年3月14日,警方偵查結束後移送給地方檢察院。但上城區人民檢察院2006年9月20日是以孟懷虎涉嫌受賄罪和強迫交易罪兩項罪名向法庭提起公訴的。 被告人孟懷虎辯稱自己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向多家單位索要錢財,也沒有到康達、奔騰公司采訪過。而在寶馬車糾紛中自己僅是為雙方調解,並沒有以威脅手段相要挾。沒有做過格蘭仕公司的廣告樣板。且上述所得錢款都進單位帳戶,自己並沒有占為己有。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懷虎受賄部分前三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而受賄行為主體是單位,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應當是單位受賄同時指控被告人犯強迫交易罪事實不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懷虎犯受賄罪與強迫交易罪。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懷虎雖然是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站長,但中華工商時報發表報道有一定的程序,被告人對自己的報道能否發表無權決定,其僅有普通記者的投稿權。本案中被告人孟懷虎利用的是自己的職業和身份,以及被害單位怕被不實報道損害自己形象的心理,而非職務上的便利。本案中的被害單位被迫拿出錢財,目的是避免對自己不利的新聞報道,也不符合受賄中“為他人謀利益”的通常含義。因此,被告人孟懷虎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隻因為其職業的特殊使他的敲詐更容易得逞而已。 公訴機關指控的強迫交易罪的格蘭仕事件,在本案中格蘭仕公司當時完全沒有做廣告的意向,隻是出於對公司名聲的保護,要求孟懷虎放棄對格蘭仕公司的批評報道,孟懷虎用暗示的方法要求格蘭仕公司做廣告作為放棄批評報道的交換條件,其行為的實質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而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孟懷虎的行為是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敲詐勒索,不存在單位犯罪的問題。況且被告人孟懷虎實施犯罪以後以簽定廣告合同的方式處理贓款,目的是為了掩飾其犯罪行為,再者浙江記者站與新聞中心的帳戶完全由其個人支配,報社並不監管。實際上被告人也將多筆款項轉入其妻子尹一梅的帳戶以用於提現,歸個人占有。因此,本案不是單位犯罪,而定被告人孟懷虎個人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被告人孟懷虎被任命為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站長。2000年1月,中華工商時報浙江新聞中心成立,名義上為自收自支的事業法人,實際的組成人員隻有孟懷虎一人。2000年3月,被告人孟懷虎被任命為該中心主任和法人代表。2001年至2003年期間,被告人孟懷虎利用自己的職業和身份,以發表批評報道曝光相要挾的手段,以收取顧問費、廣告費或者委托調解費用等形式,向多家單位索要數額錢款共計人民幣373萬元,其中索要63萬元人民幣部分的行為得逞。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孟懷虎犯受賄罪、強迫交易罪不當。而被告人孟懷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最後,法院是以敲詐勒索罪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