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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濱海濕地保護
嚴格管控圍填海的通知
國發〔201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濱海濕地(含沿海灘塗、河口、淺海、紅樹林、珊瑚礁等)是近海生物重要棲息繁殖地和鳥類遷徙中轉站,是珍貴的濕地資源,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近年來,我國濱海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長期以來的大規模圍填海活動,濱海濕地大麵積減少,自然岸線銳減,對海洋和陸地生態係統造成損害。為切實提高濱海濕地保護水平,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重大意義。進一步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活動,有利於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改善海洋生態環境,提升生物多樣性水平,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有利於深化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製改革和機製創新,促進陸海統籌與綜合管理,構建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推動實施海洋強國戰略;有利於樹立保護優先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構建海洋生態環境治理體係,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指導思想。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格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切實轉變“向海索地”的工作思路,統籌陸海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現海洋資源嚴格保護、有效修複、集約利用,為全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建設美麗中國作出貢獻。
二、嚴控新增圍填海造地
(三)嚴控新增項目。完善圍填海總量管控,取消圍填海地方年度計劃指標,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全麵停止新增圍填海項目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要同步強化生態保護修複,邊施工邊修複,最大程度避免降低生態係統服務功能。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的圍填海項目,由相關部門嚴肅查處,責令恢複海域原狀,依法從重處罰。
(四)嚴格審批程序。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確定的國家重大戰略項目涉及圍填海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按照嚴格管控、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選址、圍填海規模、生態影響等審核意見,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國家重大戰略意義的圍填海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出具圍填海必要性、圍填海規模、生態影響等審核意見,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原則上,不再受理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涉及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膠州灣等生態脆弱敏感、自淨能力弱海域的圍填海項目。
三、加快處理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
(五)全麵開展現狀調查並製定處理方案。自然資源部要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在2018年底前完成全國圍填海現狀調查,掌握規劃依據、審批狀態、用海主體、用海麵積、利用現狀等,查明違法違規圍填海和圍而未填情況,並通報給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生態優先、節約集約、分類施策、積極穩妥”的原則,結合2017年開展的圍填海專項督察情況,確定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清單,在2019年底前製定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提出年度處置目標,嚴格限製圍填海用於房地產開發、低水平重複建設旅遊休閑娛樂項目及汙染海洋生態環境的項目。原則上不受理未完成曆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提出的新增圍填海項目申請。
(六)妥善處置合法合規圍填海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圍填海工程進展情況,監督指導海域使用權人進行妥善處置。已經完成圍填海的,原則上應集約利用,進行必要的生態修複;在2017年底前批準而尚未完成圍填海的,最大限度控製圍填海麵積,並進行必要的生態修複。
(七)依法處置違法違規圍填海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組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生態評估,根據違法違規圍填海現狀和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責成用海主體認真做好處置工作,進行生態損害賠償和生態修複,對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堅決予以拆除,對海洋生態環境無重大影響的,要最大限度控製圍填海麵積,按有關規定限期整改。涉及軍隊建設項目違法違規圍填海的,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加強海洋生態保護修複
(八)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對已經劃定的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最嚴格的保護和監管,全麵清理非法占用紅線區域的圍填海項目,確保海洋生態保護紅線麵積不減少、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標準不降低、海島現有砂質岸線長度不縮短。
(九)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全麵強化現有沿海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選劃建立一批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濕地公園。將天津大港濕地、河北黃驊濕地、江蘇如東濕地、福建東山濕地、廣東大鵬灣濕地等亟需保護的重要濱海濕地和重要物種棲息地納入保護範圍。
(十)強化整治修複。製定濱海濕地生態損害鑒定評估、賠償、修複等技術規範。堅持自然恢複為主、人工修複為輔,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積極推進“藍色海灣”、“南紅北柳”、“生態島礁”等重大生態修複工程,支持通過退圍還海、退養還灘、退耕還濕等方式,逐步修複已經破壞的濱海濕地。
五、建立長效機製
(十一)健全調查監測體係。統一濕地技術標準,結合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對包括濱海濕地在內的全國濕地進行逐地塊調查,對濕地保護、利用、權屬、生態狀況及功能等進行準確評價和分析,並建立動態監測係統,進一步加強圍填海情況監測,及時掌握濱海濕地及自然岸線的動態變化。
(十二)嚴格用途管製。堅持陸海統籌,將濱海濕地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統一安排,加強國土空間用途管製,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嚴格限製在生態脆弱敏感、自淨能力弱的海域實施圍填海行為,嚴禁國家產業政策淘汰類、限製類項目在濱海濕地布局,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係統修複、綜合治理。
(十三)加強圍填海監督檢查。自然資源部要將加快處理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情況納入督察重點事項,督促地方整改落實,加大督察問責力度,壓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抓好首輪圍填海專項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掛賬督改,確保整改到位、問責到位。2018年下半年啟動圍填海專項督察“回頭看”,確保國家嚴控圍填海的政策落到實處,堅決遏製、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圍填海行為。
六、加強組織保障
(十四)明確部門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提高對濱海濕地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圍填海管控意識,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溝通,形成管理合力。自然資源部要切實擔負起保護修複與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責任,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建立部省協調聯動機製,統籌各方麵力量,加大保護和管控力度,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十五)落實地方責任。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是加強濱海濕地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海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製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依法分類處置圍填海曆史遺留問題,加大海洋生態保護修複力度。
(十六)推動公眾參與。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相關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提升公眾保護濱海濕地的意識,促進公眾共同參與、共同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
2018年7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